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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程序设置的模式选择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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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卉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45-151,共7页
各国及地区因为历史成因、经济发展、社会政策等因素的不同,对个人破产程序的具体设置方式存在差异,但可根据功能将其划分为法庭内个人破产程序和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二者皆以个人破产法为依托,共同构成个人破产程序的完整内涵。基于个... 各国及地区因为历史成因、经济发展、社会政策等因素的不同,对个人破产程序的具体设置方式存在差异,但可根据功能将其划分为法庭内个人破产程序和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二者皆以个人破产法为依托,共同构成个人破产程序的完整内涵。基于个人破产程序功能及启动时间的差异性,对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设置模式进行考量:首先,可采取庭内加庭外二阶化架构,以清算、重整程序为标准程序,和解程序前移,并在特定类型案件中以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为个人破产的前置条件;其次,在重整与清算程序二者的选择适用上,有自由选择和限制选择两种模式可供参考,从债权、债务人以及社会利益的整体角度进行考量,有条件的适用清算程序将更契合个人破产立法目的;最后,将破产主体、破产原因和收入测试结果作为启动清算和重整程序的评价条件,最终赋予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相对宽松的余债免除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 破产和解 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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