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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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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现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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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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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方法》
2024年第3期3-21,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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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的规范协同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9ZDA15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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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语言符号的局限性使法律文本难免会出现模糊和歧义,在司法适用环节必然需要通过法律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但法律解释的结果必须具有可接受性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接受的法律解释应当采用一般人标准予以衡量,且应当建立在比法律明确性标准更高的明确性要求之上,以求实现法律解释结果与裁判结果唯一匹配性的同时,满足交谈合理性的需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压力、免责考量等多方面的原因,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不愿意给出十分明确的法律解释,这对于实现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完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制度是不利的,对此可以通过强化法官助理功能、实现不同案件中法律解释的繁简分流、完善法官责任制等多个方面来加以疏解,从而让可接受的法律解释更好地发挥司法的内在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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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律人标准
一般人标准
交谈合理性
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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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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