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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以环境法律倡导为手段推动民间环保组织专业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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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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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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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7期33-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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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环境法律倡导是我国民间环保组织专业化的重要方面,涉及的法律手段应该是广义的,除去诉讼之外,民间环保组织还需要积极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介入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环境立法等,加快自身专业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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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环保组织
专业化
法律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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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X321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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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奖励机制与网络倡导性法律规范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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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庹继光
李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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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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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治理》
2020年第6期61-6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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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网络立法中设置了大量的倡导性规范,意在导引各类社会主体自觉实施法律规范期许的行为,与政府一道推动网络技术进步,促进互联网有序运行、健康发展。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法律规范,倡导性规范要在全社会持续施行,需要明确其应当获得的积极法律后果,即通过政策和国家立法等给予此类行为以激励、奖励性评价和利益诱导。目前,我国尚未对倡导性网络法律规范建立明确的奖励机制,本文针对这一现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意见,以促使网络立法中的倡导性规范真正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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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立法
倡导性法律规范
惩罚机制
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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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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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中再交涉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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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桑紫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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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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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7期177-18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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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再交涉制度是《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下的新增制度。该制度创设的目的,旨在合同履行发生困难时,允许当事人通过积极协商解决问题。但再交涉的法律性质《民法典》却未作明确规定,学界也未能形成统一的观点。将再交涉定性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或者义务的观点有待商榷,考虑到再交涉的适用前提、功能定位及风险成本等因素,将其定性为法律倡导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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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情势变更
再交涉
法律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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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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