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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格”在当代法律上的意义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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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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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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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14-12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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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格在现代社会虽然为所有法律上的人平等地拥有,然而人格本身的法律意义却并未因此而消失。在法律上,人格是法律内部秩序的逻辑基础,是法律体系成为和谐整体的基石,并且构成了法律调整对象的必备要件。人格也是推演普遍人权的基础,它与人的尊严相互承接,从而造就了法律人的丰满形象。不仅如此,人格还塑造了法律上"自我立法"者的形象。人们因为拥有人格,所以可以意思自治、缔造关系、参与实践,从而成为法律上能动的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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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格
法律内部秩序
法主体性
普遍人权
自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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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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