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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意义——以相关误区的澄清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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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牧真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1-140,共10页
企业数据权利问题是近年来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重点和学术增长点,建立企业数据财产权也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但部分学者对建立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意义存在认知误区,并提出了反对意见,这使得企业数据的权属问题迄今仍未达成共识,并对... 企业数据权利问题是近年来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重点和学术增长点,建立企业数据财产权也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但部分学者对建立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意义存在认知误区,并提出了反对意见,这使得企业数据的权属问题迄今仍未达成共识,并对数据基础制度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基于财产权本体论分析可知,建立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效力意义在于赋予企业数据宽窄可把握的法律排他效力和最完备的法律处分效力,但不包括数据的事实支配效力。企业数据财产权的现实意义不仅仅在于激励数据的生产供给,其所赋予的数据排他效力与数据权利的可让渡效力在激励高质量数据的生产供给、有效促进数据的开放与社会化流通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财产权 排他权 法律处分权 权利可让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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