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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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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镇琦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81-83,92,共4页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主体也有单位主体,具体包含中介组织和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两部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的修改使得本罪与该条在犯罪主体上发生了牵扯关系;本罪主体与刑法第385条无牵扯关系,与刑法第...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主体也有单位主体,具体包含中介组织和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两部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的修改使得本罪与该条在犯罪主体上发生了牵扯关系;本罪主体与刑法第385条无牵扯关系,与刑法第387条有牵修理关系。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是情节犯,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性质,取决于第1、2款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加重犯 本质上牵连犯 形式上包容犯 法律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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