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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态与企业会计——兼议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体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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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自荣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44-47,共4页
不同法律形态企业的会计有质的差异。在影响企业会计质的差异的诸种因素中 ,企业法律地位、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是较为恒定的 ,应以此作为企业分层的标准 ,并按企业法律形态的不同构建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
关键词 企业法律形态 企业会计 法律效力 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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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政联合发文的党内法规的属性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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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奉卓 禹竹蕊 《决策与信息》 2022年第11期44-52,共9页
联合发文党内法规是承载中国独有的党政体系与党政关系的有形载体,是全面贯彻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是推动党政机构改革后的必然产物。围绕联合发文党内法规所进行的相关讨论,应从方法论、认识论和实践论三个维度展开,从“形式识别—属性... 联合发文党内法规是承载中国独有的党政体系与党政关系的有形载体,是全面贯彻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是推动党政机构改革后的必然产物。围绕联合发文党内法规所进行的相关讨论,应从方法论、认识论和实践论三个维度展开,从“形式识别—属性判定—具体适用”依次分层探析,层层递进。基于方法论,从形式上判别联合发文党内法规应采取二阶识别法;基于认识论,联合发文党内法规兼具“党规”与“国法”双重属性,且二属性有一定的位阶顺序;基于实践论,联合发文党内法规具有党内适用与党外适用两种不同的具体适用路径。对于党内适用,联合发文党内法规属于党内法规的“真子集”,其制定、实施等环节均需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并与其他党内法规一样须严格遵循效力位阶原则。对于党外适用,联合发文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复合性,天然地决定了其在党外适用必须要厘清其行政适用的基本逻辑,注重党规与国法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政联合发文 党内法规 属性论争 依规治党 依法治国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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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性质及相关问题的重新思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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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宏 《法学论坛》 2003年第1期35-40,共6页
本文讨论了宪法的性质、内容和效力阶位等涉及宪法本质特征的一系列问题。认为 ,宪法不是母法 ,而是关于国家政治生活准则的部门法 ,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契约 ;有关国家权力的来源与性质、配置与运作、制约与监督等问题是一个国家宪法的... 本文讨论了宪法的性质、内容和效力阶位等涉及宪法本质特征的一系列问题。认为 ,宪法不是母法 ,而是关于国家政治生活准则的部门法 ,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契约 ;有关国家权力的来源与性质、配置与运作、制约与监督等问题是一个国家宪法的核心内容 ,而关于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思想教育、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问题不是宪法应有的内容 ;宪法虽然作为一种政治契约 ,应当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但根据本文提出的“对外承诺对内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及其相关规则 ,宪法实际上的效力阶位从制定机关的角度看 ,则取决于其在一个国家整个权力结构体系中的级别 ,因而我国宪法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实际上处于同一效力阶位 ,而要使它成为效力最高的法律 ,就有必要进行立宪体制上的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性质 宪法本质 政治契约 法律效力阶位 宪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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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转换标志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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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小芳 张炜达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4期13-26,共14页
现有四种主要学说,不能准确阐释职务犯罪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转换标志,应更进一步研究。结合权力重新配置对犯罪调查内涵之更新、监察立案具备刑事立案之实效、监察法相关规定暗含监察调查启动司法程序之旨意三方面,以"监察立案调... 现有四种主要学说,不能准确阐释职务犯罪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转换标志,应更进一步研究。结合权力重新配置对犯罪调查内涵之更新、监察立案具备刑事立案之实效、监察法相关规定暗含监察调查启动司法程序之旨意三方面,以"监察立案调查"作为程序转换标志具备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具体来看,程序转换以监察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之时"为原则,以"第一次采取强制调查措施之时"为例外。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二分并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程序阶段上的排他性适用,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都对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监察程序 司法程序 程序衔接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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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畜伤人进行私力救济的责任承担及其处置——由连云港砍犬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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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啸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33-138,共6页
连云港砍犬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一系列处置,引发了一些争议。从公安机关承担的养犬审查职责来看,公安机关进行的仅是形式审查,对陈某骗取养犬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不承担违法许可的责任,陈某应因弄虚作假骗取养犬许可证而受... 连云港砍犬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一系列处置,引发了一些争议。从公安机关承担的养犬审查职责来看,公安机关进行的仅是形式审查,对陈某骗取养犬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不承担违法许可的责任,陈某应因弄虚作假骗取养犬许可证而受到行政处罚。陈某的犬属于野犬,王某有权捕杀,但应当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王某责任和对其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正当性。在处置家畜伤人类似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加强传舆论引导,转变执法理念,恪尽调查义务,强化联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审查 法律效力 过度救济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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