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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通知义务比较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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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庭鹏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125-129,共5页
目前我国相关保险立法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借鉴德国的损害事实及重大过失双要件说和美国的损害事实要件说 ,对我国保险法修改时应设计与损害事实和过错相适应的不同法律效果规范模式 ,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 事故发生 通知义务人 法律效果模式 比较研究 保险事故 投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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