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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和创新:法律文化交流视角下的西夏法制与中华法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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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振宇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92-96,共5页
中华法系是历史上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各民族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长期交流、融合的产物。公元11~13世纪.西夏与中原王朝的法律文化交流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本文通过二者法律文化交流中“继受”和“创新”两个侧面的描述和分析... 中华法系是历史上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各民族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长期交流、融合的产物。公元11~13世纪.西夏与中原王朝的法律文化交流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本文通过二者法律文化交流中“继受”和“创新”两个侧面的描述和分析。试图对中华法系形成起关键作用的古代各民族法律文化交流的一般原理和规律进行初步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文化交流 天盛律令 唐宋法律 西夏法制 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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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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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中秋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112-120,共9页
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到日本,晚清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到中国,对这两个国家的影响不止在法律层面,通过法律已进入到政治、经济乃至社会心理层面。从中日法律文化交流对比可知,法律移植首先要保持世界意识,必须扎根本国的文化土壤,否则难以... 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到日本,晚清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到中国,对这两个国家的影响不止在法律层面,通过法律已进入到政治、经济乃至社会心理层面。从中日法律文化交流对比可知,法律移植首先要保持世界意识,必须扎根本国的文化土壤,否则难以健康成长。法律移植要有大规模的投入,既要有热情和勇气,更要有耐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文化交流 法律移植 中国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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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成功个案——吴经熊与霍姆斯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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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伟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第3期120-123,共4页
吴经熊在第一次留学欧美期间,最大的收获可能就是结识当时的世界级法学泰斗——霍姆斯。他们之间的交往,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对霍姆斯狂热崇拜(1921—1924),二、对霍姆斯重新审视(1924—1930),三、对霍姆斯敬仰有加(1930—19... 吴经熊在第一次留学欧美期间,最大的收获可能就是结识当时的世界级法学泰斗——霍姆斯。他们之间的交往,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对霍姆斯狂热崇拜(1921—1924),二、对霍姆斯重新审视(1924—1930),三、对霍姆斯敬仰有加(1930—1935)。两者之间的交往一时传为国际法学界的一段学术佳话,并成为近代中西法律思想文化交流中传奇式的成功个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吴经熊 霍姆斯 中西法律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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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律文化交流的动因及中美法律文化交流的新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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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谦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CAS 2016年第4期51-54,共4页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国家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互动也日益活跃。以"权利—义务—责任"建构法律文化概念可以理顺文化交流的基本思路。其中法律文化交流的主要动因包括文化现象自身的"文化差—文化压"和法学范畴...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国家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互动也日益活跃。以"权利—义务—责任"建构法律文化概念可以理顺文化交流的基本思路。其中法律文化交流的主要动因包括文化现象自身的"文化差—文化压"和法学范畴中的政治因素、历史因素和社会因素。当代中美法律文化交流则呈现出由纯粹学术交流过渡到基于法律制度的实践探索、由官方法律文化交流过渡到各类形式并存的格局、由教师主导过渡到教师参与下以学生为主体的交流形式和由关注历史传统过渡到关注历史—现代相结合的交流视角之新转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文化交流 动因 特征 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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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与变通: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考察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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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中秋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3年第2期7-24,共18页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是典型的双向法律文化流动,蕴含着法律文化交流中从特殊到一般的诸多理论问题。其中一个显而易见的特征和现象是,法律文化的交流不是一般植物学和医学意义上的移植,而是一种相互的吸纳,是继受与变通的给合。这启发我们...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是典型的双向法律文化流动,蕴含着法律文化交流中从特殊到一般的诸多理论问题。其中一个显而易见的特征和现象是,法律文化的交流不是一般植物学和医学意义上的移植,而是一种相互的吸纳,是继受与变通的给合。这启发我们:人类的法律文化不仅可以而且应该交流;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制将依然是继受与变通的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交流 中国 日本 唐代 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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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中寻求法律文化交流的原理与意义——以《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研究》为评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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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煜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4期83-91,共9页
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既可加深对外国法律的认识,亦有助于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进。但是在比较的时候,必须选择好方法,首先,要注意比较的维度,必须安排好时间和空间的问题。前者便于读者理解作者的思想,后者在于我们更... 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既可加深对外国法律的认识,亦有助于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进。但是在比较的时候,必须选择好方法,首先,要注意比较的维度,必须安排好时间和空间的问题。前者便于读者理解作者的思想,后者在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所比较事物的来龙去脉。其次,要注意掌握比较的理论针对性,即通过比较增强自识与反思的勇气。相互理解只有经过互相诠释来进行,而相互发明则是在渐进与深化的知己知彼中攻错与学习,达到超融与创新。最后,比较不能光停留在表面,要在表象之下,揭示最一般的原理与意义,或许这些原理与意义不会马上转化为治国之道,但必须从中能让我们体会到比较者的"学术天下之公器"的抱负与理想。一个好的法律比较者,就应该按照这样三个方面去进行比较,这样的比较作品才能有意义,也才能最终转化成一国法律改进和发展的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较 法律文化交流 原理 意义
原文传递
管治时期澳门法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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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骁 《法律史评论》 2014年第1期75-99,共25页
一、问题的源起由于分属于不同的文明圈,传统中国和葡萄牙属于异质的法律文明。然而,“大航海时代”以后,尤其是1553年之后,这两种来自于不同文明的异质法律文化之间开始产生了接触。由此,两种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和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 一、问题的源起由于分属于不同的文明圈,传统中国和葡萄牙属于异质的法律文明。然而,“大航海时代”以后,尤其是1553年之后,这两种来自于不同文明的异质法律文化之间开始产生了接触。由此,两种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和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葡萄牙法律文化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代表,中葡法律文化的差异实际上也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差异一旦发生接触,碰撞和冲突便接踵而至,而这正是不同的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在碰撞与冲突之中,不同的法律文化得以认识到各自的优势和不足,进而实现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创新。中西这两种异质的法律文化在澳门地区经历了从交往到冲突、再从冲突到消解、又由消解最终走向融合的一个客观过程。澳门法律正是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碰撞与融合的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澳门地区 西方法律文化 法律文明 法制 管治 法律文化交流 传统中国 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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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出席“全国双语法官培训基地”授牌仪式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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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民族》 2016年第9期64-64,共1页
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民委在中央民族大学举办“全国双语法官培训基地”授牌活动暨全国法院维汉双语法官培训班开班式。国家民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慧出席活动并指出,我们要将学校打造为民族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民族法学研究基... 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民委在中央民族大学举办“全国双语法官培训基地”授牌活动暨全国法院维汉双语法官培训班开班式。国家民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慧出席活动并指出,我们要将学校打造为民族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民族法学研究基地和法律文化交流基地,为民族地区培养更多政治坚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培训 授牌仪式 双语 最高人民法院 人才培养基地 中央民族大学 法律文化交流 党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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