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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的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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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萍 王国龙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20-122,共3页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应该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反对过度解释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律文本的含义 法律文本的意义 司法克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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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对过度解释:论法律解释的限度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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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国龙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22-28,共7页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意义必须以法律文本的含义为前提,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必须有...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意义必须以法律文本的含义为前提,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反对过度解释。法治反对过度解释,表现在法律解释的姿态上就是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文本的含义 法律文本的意义 司法克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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