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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优位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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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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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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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36-47,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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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规制的行政法原理研究”(14BFX15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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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优位是依法律行政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我国宪法上有表现,而且植根于全国人大的最高地位,源自于国家的民主性与理性化要求。法律优位的"法律"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法律,应当是具有规范性、明确性和合宪性的法律。法律优位要求,一切行政活动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律只能由法律变更、废止。在观念上,行政机关不得以改革创新、提升行政效能等为借口,突破法律的范围。在制度上,法律优位虽非绝对原则,允许有例外存在,但应严格限定于有更强理由的情形,以确保法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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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律行政
法律的形式效力
违反法律
公定力
和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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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s
Formal Effect of Law
Violation of Law
Presumed Validity
Administrative Reconciliation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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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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