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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兼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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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华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86-97,共12页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乃至刑法等公法领域。我国《民法总则》应启用法律行为的概念而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为使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更具科学性,应将代理、行为能力的规定纳入其中,且于法律行为规则中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规则体系的构建,于民法总则立法中最具核心性、挑战性及创新性。对于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效果、对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规则及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有效)要件等,我国《民法总则》也应做出回应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效力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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