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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 被引量: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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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国滢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12-19,共8页
司法的广场化和司法的剧场化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价值。司法的广场化是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更多地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 司法的广场化和司法的剧场化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价值。司法的广场化是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更多地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它对于现代法治的制度、精神和习惯的形成具有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日益专门化,由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将会成为司法活动类型发展的一个趋向。然而,无论是司法的广场化,还是司法的剧场化也都还暗含着潜在的矛盾或深刻的悖论。从更为宏大的背景来看,司法的广场化和剧场化问题代表着自由/秩序、民主/独裁、实质主义/程序主义、大众化/精英化、通俗化/职业化、简单化/复杂化、感性创造/理性选择、多样化/单一化等等二元对立的语路。在这样复杂的语境和语路中,谈论司法的广场化或司法的剧场化哪一个更具有优位的正当性,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的广场化 司法的剧场化 法律表演者 法律结构的对称性 程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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