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法律解释三论
1
作者 唐永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56-61,共6页
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不是一种权力,只是应用和适用法律必须倚赖的方法、技术和手段;作为人类理解自身与世界的基本关系及存在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其主体只能是每一个个体的人,而不是组织;法律解释中的... 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不是一种权力,只是应用和适用法律必须倚赖的方法、技术和手段;作为人类理解自身与世界的基本关系及存在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其主体只能是每一个个体的人,而不是组织;法律解释中的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应受到同等的重视,其关系应得到合理、有效的协调和平衡。由是,我们才能带着合理的"前见"步入法律解释的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视域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的性质 法律解释的主体 法律解释的重心 视域融合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