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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隐性司法审查的生成逻辑与法理反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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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思远 侯学宾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3期136-149,共14页
中国法院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定的附带审查之外,一直存在着行政相对人没有提出附带审查的诉讼请求,而实际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隐性审查的实践做法。隐性审查是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现实需求存在,而法院制度能力有限的... 中国法院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定的附带审查之外,一直存在着行政相对人没有提出附带审查的诉讼请求,而实际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隐性审查的实践做法。隐性审查是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现实需求存在,而法院制度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文件为指引,通过地方法院个案审判的探索而生成发展的。隐性审查呈现出的“法律选择适用权”司法权能形态,不同于附带审查的“司法审查权”。对于“法律选择适用权”,有依据固有职权裁判的实质法治理解和越法创制程序裁判的形式法治理解,因而隐性审查面临着越法裁判的程序困境。隐性审查在当下仍有重要价值。在现行法秩序框架内,通过与行政诉讼释明制度和附带审查制度的衔接,可以使行政规范性文件隐性审查实现形式法治基础上的实质法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隐性审查 法律选择适用权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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