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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权利实现机制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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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平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35-42,共8页
法律上的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的胚胎,冷冻胚胎不是胎儿,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附法定解除条件的性质,在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于受孕时自始不存在。胎儿的民事权... 法律上的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的胚胎,冷冻胚胎不是胎儿,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附法定解除条件的性质,在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于受孕时自始不存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不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胎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建立胎儿监护制度。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为原告与被告。胎儿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已经实现的民事权利应当进行法效回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 冷冻胚胎 民事权利能力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法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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