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新青年”派的“平等”观念 被引量:3
1
作者 高瑞泉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9,共9页
从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到五四新文化运动,构成了现代“平等”观念传播的高峰。以“新青年”派为代表的五四知识分子的“平等”观念有其历史的特点,帝制的颠覆使“平等”从异端的政治诉求部分地变为法律条文,开始进入城市知识分子的日常... 从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到五四新文化运动,构成了现代“平等”观念传播的高峰。以“新青年”派为代表的五四知识分子的“平等”观念有其历史的特点,帝制的颠覆使“平等”从异端的政治诉求部分地变为法律条文,开始进入城市知识分子的日常生活。比诸洛克的平等观念,“新青年”派通常在家庭伦理和男女平等要求上表现出更激进的面貌。但是,对待经济平等问题的分歧,则凸现了“新青年”派日后分裂的深层原因。自由主义者通常强调的只是法权平等,常忽略经济平等;激进的左翼则更加注重经济的实质平等,不满足于平等观念的思想启蒙,促使他们转向从事实际的社会变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青年”派 平等 法权平等 经济平等
下载PDF
明治旧民法典的编纂及其特点
2
作者 陈阵 《日本学论坛》 2007年第3期55-59,共5页
明治旧民法典是日本近代法制建设的重要一页,虽然其未被实施,但是,从明治旧民法典编纂过程来看,它是近代日本实现民族独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近代日本法律体制的形成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平等法权税权 明治旧民法典 日本近代法律体系
下载PDF
论现代嬗变中的“平等”观念——以19、20世纪之交的中国思想界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2
3
作者 高瑞泉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16-23,37,共9页
19世纪中叶以后,中国思想界的“平等”观念,逐渐从古代儒释道的“圣凡平等”、“佛法平等”和农民“均贫富”的原始平等欲求,转变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规范和伦理原则,从中可以分梳出“齐其不齐”和“不齐而齐”两种理路,演化出不同的社会... 19世纪中叶以后,中国思想界的“平等”观念,逐渐从古代儒释道的“圣凡平等”、“佛法平等”和农民“均贫富”的原始平等欲求,转变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规范和伦理原则,从中可以分梳出“齐其不齐”和“不齐而齐”两种理路,演化出不同的社会理想和制度设计,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品格。“平等”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为现代价值,但平等如何可能依然是个问题。平等观念的现代嬗变并未终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法权平等 经济平等 机会平等 19世纪—20世纪
原文传递
《立法法》修改后原较大市地方立法权的反思与完善——以W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为例
4
作者 聂国庆 《法学(汉斯)》 2024年第8期4888-4898,共11页
2023年新修正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继续保留了“原较大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条款。结合现行《立法法》第2条和第81条的法... 2023年新修正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继续保留了“原较大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条款。结合现行《立法法》第2条和第81条的法律解释,较大市可以对其已经制定的、任意事项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行使修改权,较大市对条文内容行使全面的修改、不受任何事项限制,由此较大市享有较大立法权从规范层面和理论层面得以证成。实践中以原较大市W市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情况加以分析,近二十年出现了“以修法之名行立法之实”的变相立法权,窥一斑而知全貌,现有法律尚未对修改权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出现了地方立法权行使的不平等。因此,应当严格规范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报批程序和取消原较大市对其已经制定并继续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权限,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规范立法,确保良法善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较大立法权 法律修改 法权平等
原文传递
论出资瑕疵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5
作者 肖华林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2008年第4期104-106,共3页
在出资瑕疵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基于行政行为公定力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平等制衡的原则,认为我国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否认出资瑕疵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而应建议行政机关先行撤销公司;要... 在出资瑕疵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基于行政行为公定力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平等制衡的原则,认为我国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否认出资瑕疵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而应建议行政机关先行撤销公司;要么就修改法律,明确授权司法机关撤销、否认的权力或者是实行公司的司法机关登记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瑕疵 法定资本制度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权与司法权平等制衡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