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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以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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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争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124-127,共4页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对我国社会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小额纠纷,缓解我国司法"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程序功能发挥的前提,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对我国社会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小额纠纷,缓解我国司法"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程序功能发挥的前提,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审判程序,将其置于简易程序之中适用传统诉讼二元分离适用论的立法体例显然不利于其立法目的实现和功能发挥。文章运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实施规则、救济途径等方面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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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讼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纷争类型审理论及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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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冠伶(Kuan-Ling Shen) 《臺大法學論叢》
爲因应家事事件之多样性、追求具体之妥当性及统合处理数家事事件,在家事非讼程序,得视需要,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例如:言词审理、直接审理);而在人事诉讼程序,於爲维护公益之范围内,亦应交错适用非讼法理(全面或部分采用职权主... 爲因应家事事件之多样性、追求具体之妥当性及统合处理数家事事件,在家事非讼程序,得视需要,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例如:言词审理、直接审理);而在人事诉讼程序,於爲维护公益之范围内,亦应交错适用非讼法理(全面或部分采用职权主义)。并应使家事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具有衔接转换性,以避免分开进行数道程序,增加劳力、时间、费用之支出,反致不能有效率地处理、解决家事事件。 於家事非讼程序,虽采职权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但基於国民主权及人性尊严之保障,亦应注意关系人之程序保障,避免发生突袭性裁判,因此,法院於裁判前,应适时、适式地使关系人有表示意见之机会,以保障听审请求权。 在家事非讼裁定之生效及可变更性之问题上,宜正视不同家事事件之特性及需求,区别处理。对於需求法院依职权迅速地裁量处理,并追求具体妥当性之家事事件,如不能於裁定送达於关系人时即生效力,并得由法院依职权撒销、变更原不当裁定,而能简易迅速地视事件状态爲相应调整,难谓满足关系人追求简速经济裁判及合目的性、妥当性、展望性裁判所应受之程序保障;但相对於此,如某一家事非讼裁定涉及身分关系之创设、变更或交易安全之维护,而需求较高之法安定性,则应於裁定具形式上确定力时始生实质上效力,且除有更高之公益维护必要,不宜由法院得迳依职权撒销、变更之。否则,亦难谓满足关系人追求慎重正确裁判所应受之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事件 人事訴訟 家事非訟事件 程序保障 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聽審請求權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護原則 程序監理人 非訟裁定之生效 非訟裁定之可變更性 職權裁量 情事變更 非訟保全處分
全文增补中
论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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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贤国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07-112,共6页
《民诉法解释》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导致案外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情形排除在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案件范围之外,是不当地固守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之结果。基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理论,案外第三人之民事权益遭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 《民诉法解释》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导致案外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情形排除在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案件范围之外,是不当地固守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之结果。基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理论,案外第三人之民事权益遭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损害的,不仅有提起撤销诉讼之必要性,而且也有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件范围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 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理论 案外人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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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案件程序法理及适用规则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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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芳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96-101,共6页
我国关于探望权案件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无法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立法依据;实务对探望权案件的审理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从理论上分析,探望权案件既有非讼性又具一定争讼性,应选择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具体而言,在偏重运用... 我国关于探望权案件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无法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立法依据;实务对探望权案件的审理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从理论上分析,探望权案件既有非讼性又具一定争讼性,应选择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具体而言,在偏重运用非讼法理的同时,注重对某些诉讼法理的适用,而由此产生的法理上冲突可通过立法解释、法官权衡以及制度安排予以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法理 非讼法理 程序二元论 法理交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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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以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关系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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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闽 《延边党校学报》 2013年第5期82-85,共4页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建构必须注意其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一是,明确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的界分,以确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受理范围;二是,正确理解程序中存在的法理交错适用情形;三是,处理好其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第一是在程序启...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建构必须注意其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一是,明确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的界分,以确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受理范围;二是,正确理解程序中存在的法理交错适用情形;三是,处理好其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第一是在程序启动上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第二是在案件不适宜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时,若申请人不反对,案件则应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非讼程序 法理交错适用 程序衔接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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