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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收复司法主权的法理抗争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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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仁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10-120,共11页
一国的司法权为内政,司法主权则属外交。按照国际法准则,在对外交往中,主权高于一切。近代中国,西方列强为了长期享有在华司法特权即领事裁判权,不断编织法理藉口。1843年以降的近百年时间内,为了收复司法主权,国人不断进行法理抗争,民... 一国的司法权为内政,司法主权则属外交。按照国际法准则,在对外交往中,主权高于一切。近代中国,西方列强为了长期享有在华司法特权即领事裁判权,不断编织法理藉口。1843年以降的近百年时间内,为了收复司法主权,国人不断进行法理抗争,民国时期,趋于高潮。国人的法理抗争给西方列强增加了压力,给政府增添了动力,促进了国人的司法内省,推动了司法主权的恢复,也为中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争取其他法律权益积累了经验。而今一些西方强国时常凭借所谓法理依据,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司法主权,该行径实为近代领事裁判权的翻版,任何主权独立国家既要在法理上加以驳斥、抗争,更要在行动上坚决抵制,捍卫国家主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主权 领事裁判权 法理藉口 法理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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