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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分立与契合——对构建法治社会和谐利益秩序的一点思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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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国利 朱勇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17-124,共8页
法的主体性是指法体现的各主体的利益和意志的不平衡程度,法的公共性是指法体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是法的双重属性,它们既是分立的,又是契合的。追求利益秩序的和谐是法治的基本目标,欲实现这一目标,正确处理法的... 法的主体性是指法体现的各主体的利益和意志的不平衡程度,法的公共性是指法体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是法的双重属性,它们既是分立的,又是契合的。追求利益秩序的和谐是法治的基本目标,欲实现这一目标,正确处理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是其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的本质 法的主体性 法的公共性 利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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