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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分立与契合——对构建法治社会和谐利益秩序的一点思考
被引量:
9
1
作者
刘国利
朱勇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17-124,共8页
法的主体性是指法体现的各主体的利益和意志的不平衡程度,法的公共性是指法体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是法的双重属性,它们既是分立的,又是契合的。追求利益秩序的和谐是法治的基本目标,欲实现这一目标,正确处理法的...
法的主体性是指法体现的各主体的利益和意志的不平衡程度,法的公共性是指法体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是法的双重属性,它们既是分立的,又是契合的。追求利益秩序的和谐是法治的基本目标,欲实现这一目标,正确处理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是其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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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的
本质
法的
主体性
法的公共性
利益秩序
原文传递
题名
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分立与契合——对构建法治社会和谐利益秩序的一点思考
被引量:
9
1
作者
刘国利
朱勇
机构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律系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17-124,共8页
文摘
法的主体性是指法体现的各主体的利益和意志的不平衡程度,法的公共性是指法体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是法的双重属性,它们既是分立的,又是契合的。追求利益秩序的和谐是法治的基本目标,欲实现这一目标,正确处理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是其关键。
关键词
法的
本质
法的
主体性
法的公共性
利益秩序
Keywords
the nature of law
the subjectivity of law
the publicity of law
interest order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分立与契合——对构建法治社会和谐利益秩序的一点思考
刘国利
朱勇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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