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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安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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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建华 《社会科学文摘》 2020年第9期63-65,共3页
"法律必须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使人类为数众多、种类纷繁、各不相同的行为与关系达至某种合理的秩序。""但是,我们必须永远牢记,创制这些规则和概念的目的乃是为了应对和满足生... "法律必须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使人类为数众多、种类纷繁、各不相同的行为与关系达至某种合理的秩序。""但是,我们必须永远牢记,创制这些规则和概念的目的乃是为了应对和满足生活的需要,……它的安排却要受制于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出的定期性评价。"所以,法律和制度不应该被随意修改,除非基于社会公正的缘由。但是,轰轰烈烈"运动式""新高潮"的清理地名,肆无忌惮地"限行、限号、限购、限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公正 法的安定性原则 公平与正义 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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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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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伯特·阿列克西 宋旭光 雷磊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134-141,共8页
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一问题引出了法的实践与理论的一个永恒难题——由此,对它的回答,将开启法哲学的主要问题,即法的概念与本质的问题。因此,第一步,将简要地对法的概念与本质进行考察。第二步,将尝试着说明,被如此... 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一问题引出了法的实践与理论的一个永恒难题——由此,对它的回答,将开启法哲学的主要问题,即法的概念与本质的问题。因此,第一步,将简要地对法的概念与本质进行考察。第二步,将尝试着说明,被如此理解的法的概念与本质,对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来说,意味着什么。在这里,有三个议题将被纳入考量:首先,作为对极端不法(不正义)难题之回答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其次,特殊情形命题,这一命题主张,法律论证是普遍实践论证的一种特殊情形;第三,法的司法续造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的安定性原则 法的正确性原则 哲学 律论证 商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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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陈颖诉中山大学案的分析与思考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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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湛中乐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CSSCI 2011年第1期217-241,共2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证书是对被授予人专业资格或技能的认可,对于以舞弊作伪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证书是对被授予人专业资格或技能的认可,对于以舞弊作伪的方式取得的学位破坏了国家的学位制度,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必须予以撤销。学位撤销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像其他任何权力一样容易自我扩张,所以,必须对其进行规制。本文根据有关的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结合陈颖诉中山大学案件的分析,认为学位撤销权应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撤销学位应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第二,撤销学位应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第三,撤销学位应符合法的安定性原则的要求;第四,撤销学位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撤销 学位撤销权 信赖保护原则 法的安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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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解释方法——浅议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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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逍遥 《法大研究生》 2015年第1期102-119,共18页
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但是这种学术之争建立在大量误读的基础上。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都是一种双重限制的定罪思路,区别仅仅在于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先后顺序不同,但这也就决定了形式解释论更加符合... 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但是这种学术之争建立在大量误读的基础上。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都是一种双重限制的定罪思路,区别仅仅在于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先后顺序不同,但这也就决定了形式解释论更加符合刑法理论的需要。在解释刑法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操作路径:首先,先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其次,再进行目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罪刑原则的安定性 处罚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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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存续性到存续力——德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生成逻辑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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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宏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07-112,共6页
为实现行政法治,德国法学界以司法判决为蓝本创设出了行政行为理论。作为重要的秩序构成要素,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具有与制定法和司法判决一样的存续性。在对判决确定力进行制度移植的基础上,德国法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导出了... 为实现行政法治,德国法学界以司法判决为蓝本创设出了行政行为理论。作为重要的秩序构成要素,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具有与制定法和司法判决一样的存续性。在对判决确定力进行制度移植的基础上,德国法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导出了存续力理论。存续力理论在德国法中具体体现在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规则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嗣后废弃行政行为权力的限制。由于存续力的产生,行政行为获得了与司法判决一样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法的安定性原则由此在行政领域得以真正贯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 治国 行政行为 确定力 存续性 存续力 法的安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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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制度构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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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鸿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1年第3期62-68,共7页
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自我纠正应当成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驾齐驱的行政争议解决制度。法的安定性原则并不绝对禁止行政机关履行自我纠正义务。自我纠正制度的程序设计应当考虑动议主... 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自我纠正应当成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驾齐驱的行政争议解决制度。法的安定性原则并不绝对禁止行政机关履行自我纠正义务。自我纠正制度的程序设计应当考虑动议主体、第三方参与、正当程序、监督制约等要素。决定是否启动纠正程序时,需要对具备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情形的行政行为区别对待。对于授益性和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适用撤销或者变更的方式,同时还需要考虑纠正后续义务的履行。在行政机关拒绝纠正或纠正后,当事人仍然享有请求救济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正当程序 监督制约 行政诉讼 行政 制度构建 定义务 法的安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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