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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风险行政与基本权利的动态保护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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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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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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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8-31,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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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因此风险规制要取得实效就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基本权利动态保护理论为风险行政的这种特性提供了支持。风险行政负有持续更新义务,应当顺应科技发展要求调控风险。立法者可以调整法律的特定程度和规范强度并及时修改法律,风险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性规制措施、事后变更规制措施并更新安全基准,风险设施运营单位要自我监测风险信息、及时完善风险设施并持续开展风险研究。在风险行政的三方法律关系中,这些措施虽然有助于管控风险,为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动态保护,但是也有破坏法的明确性和安定性之虞,可能侵害风险设施运营单位的信赖利益。国家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作出适当权衡,综合运用各种利害调整措施,在为基本权利提供动态保护的同时,避免给私人增加不必要的损害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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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行政
法的明确性
信赖保护
持续更新义务
顺应型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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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sk administration
legal clarity
protection of reliance
continuous renewal duty
adaptive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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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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