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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认识维度——兼与徐爱国教授、钱继磊教授商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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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炳安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1期144-152,共9页
法是"一"与"多"的统一,认识过程中,既要把握它的统一性的"一",也要体现它的丰富性的"多"。法的"形成之理"侧重法的形而上的内容,有助于科学地阐述法的深层本质;法的"实现之理&q... 法是"一"与"多"的统一,认识过程中,既要把握它的统一性的"一",也要体现它的丰富性的"多"。法的"形成之理"侧重法的形而上的内容,有助于科学地阐述法的深层本质;法的"实现之理"侧重于法的"形而下",有助于通过实践途径来确认法的运行规律和实施效果。法的现实世界与概念世界是法的不同存在形式;概念世界中的法学学科与法学学派也处于不同的认识维度。法的逻辑起点与法学学科的基石范畴属于不同的世界。正义是法的主观价值而不是法学的基石范畴。法律秩序是法的历史逻辑起点,也是法学的基石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的现实世界 法的观念世界 律秩序 基石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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