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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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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姝 陈通 《刑法论丛》 CSSCI 2017年第3期161-180,共20页
为了应对风险社会下人们对法益保护提出的更高需求,我国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大体上采取了两种方式的对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一种是从既遂犯、未遂犯到预备犯的刑法前里化,另一种则是从实害犯到具体危险犯再到抽象危险犯的前置化。这两种方式... 为了应对风险社会下人们对法益保护提出的更高需求,我国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大体上采取了两种方式的对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一种是从既遂犯、未遂犯到预备犯的刑法前里化,另一种则是从实害犯到具体危险犯再到抽象危险犯的前置化。这两种方式的前置化可以从刑法在时间上的提前介入、在空间上对所规范行为范围的扩张两个角度进行理解。基于对刑法前置化的理论基础的分析,刑法对法益保护的前置化,是刑法为应对风险社会中的新型法益侵害危险所作出的必要调整,是我国刑法发展在现阶段的必经之路。但刑法的前置化不是无节制的,应当进行必要性和正当性考察,避免过度前置化对个人自由造成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的前置化 抽象危险犯 预备犯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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