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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益关系再思考——基于结构化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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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缪慧 《价格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82-88,204,共8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元法益之间的关系有必要深入厘清。在理论层面,应探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属性及其内在机理;在规范层面,应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界限;在实践层面,应...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元法益之间的关系有必要深入厘清。在理论层面,应探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属性及其内在机理;在规范层面,应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界限;在实践层面,应消弭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的分歧。对此,需要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意涵、明晰三元法益的利益属性以及引入结构主义分析方法的前提下,系统构建三元法益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元法益的内在关系是以“市场竞争秩序”为中心、以“经营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为支点的双层异构模式,在以横向竞争关系为中心的法益结构模型和以纵向交易关系为中心的法益结构模型之间进行转换和自我调整,最终共同服务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所能实现的创新驱动发展的动态效率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法益关系 动态效率 系统论 结构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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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瑕疵的同意之效力认定——以“法益关系错误说”的批判性考察为中心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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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世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67-78,共12页
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是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志处分其个人法益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存在于被害人内心的一种心理状态。这样的话,在被害人同意之有效性的认定上,就不能仅仅从事后判断被害人是否认识到了其个人法益的存在状况,同时还必须... 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是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志处分其个人法益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存在于被害人内心的一种心理状态。这样的话,在被害人同意之有效性的认定上,就不能仅仅从事后判断被害人是否认识到了其个人法益的存在状况,同时还必须事前判断被害人的同意行为是否违背了刑法上的容许规范。支撑法益关系错误说的违法论立场是结果无价值论,从这一立场出发,被害人同意被视为纯粹的主观心理状态,当且仅当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被放弃的法益时,同意归于无效。从兼顾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内容的违法二元论出发,应当将被害人同意理解为被害人的"行为",参照违法二元论的犯罪论体系,被害人最终是否对于自己做出的同意行为及其所导致的结果自我答责,应当对同意行为进行行为归属、结果归属以及责任归属。因此,当被害人发生法益关系错误时,只是作为对于同意行为进行客观归属时所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可以将被害人同意视为在从行为人的行为导向结果这一过程中的介入因素,当无法对被害人的同意行为进行主观归属时,可以将背后的行为人视为间接正犯,从而将责任归属于行为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关系错误说 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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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受骗同意的效力判定: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之提倡 被引量:4
3
作者 贾学胜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51-62,共12页
被害人受骗同意是否有效,迄今为止的主观说和客观说诸观点均难以得出完全合理的结论。受骗同意问题的实质,就是探求"任意性"的具体判断标准。阿茨特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以刑法只保护"存在状态"的法益为立论基础,导致... 被害人受骗同意是否有效,迄今为止的主观说和客观说诸观点均难以得出完全合理的结论。受骗同意问题的实质,就是探求"任意性"的具体判断标准。阿茨特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以刑法只保护"存在状态"的法益为立论基础,导致在紧急状态欺骗和博爱目的欺骗的场合,对同意效力的判断结论违背国民法感情。既然法益是人格发展之工具,就不能否认法益也具有交换价值,质言之,刑法不仅保护法益的存在价值,也保护交换价值。修正法益关系错误说的立论基础,就找到了破解阿茨特法益关系错误说在面对紧急状态欺骗和博爱目的欺骗时解释不能之困境的钥匙。应以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作为被害人受骗同意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受骗同意 律效力 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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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同意错误的效力认定--新“法益关系错误说”的证成与提倡 被引量:4
4
作者 徐前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74-83,共10页
关于被害人同意错误的效力认定,德日刑法学界一致存在着"全面无效说"和"法益关系错误说"的对立,此后阿梅隆教授提出的效力和归责相分离的"双层结构"的新"全面无效说"加剧了该领域的学说之争。... 关于被害人同意错误的效力认定,德日刑法学界一致存在着"全面无效说"和"法益关系错误说"的对立,此后阿梅隆教授提出的效力和归责相分离的"双层结构"的新"全面无效说"加剧了该领域的学说之争。鉴于这三种学说在认定被害人同意错误效力时的理论缺陷,构建以法益关系概念的存续为基础,以客观化考察同意是否具有任意性为核心的新"法益关系错误说"正当其时。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益性质"的不同,将被害人同意错误的效力认定分为"个人专属法益的效力认定"和"非专属法益的效力认定",从而将新"法益关系错误说"应用于所有涉及个人法益的领域,以证明该理论的合理性与普适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同意错误 效力认定 新“法益关系错误说” 同意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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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型奸淫中被害人同意效力的认定
5
作者 王晓 李心蕊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430-438,共9页
欺骗型奸淫中被害人同意效力的认定不仅在刑事裁判实践中存在疑难,而且在理论上直接关系到强奸罪中“违背被害人意志”成立与否。基于刑法家长主义的全面无效说极度扩大了处罚范围,而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的法益关系错误说在疑难案件中难... 欺骗型奸淫中被害人同意效力的认定不仅在刑事裁判实践中存在疑难,而且在理论上直接关系到强奸罪中“违背被害人意志”成立与否。基于刑法家长主义的全面无效说极度扩大了处罚范围,而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的法益关系错误说在疑难案件中难以自圆其说。为修正传统理论的缺陷,需要以认识错误产生原因及知道规则为第一层次判断标准,再以认识错误是否与法益相关作为第二层次判断标准,最后以同意的任意性作为第三层次判断标准,从而确立一般性的判断方法。欺骗型奸淫能够进一步类型化为身份欺骗型、性行为性质欺骗型、期待利益欺骗型及隐瞒性病欺骗型,并在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指导下分别获得合理的判断与论证。以层次化的被害人同意判断标准为指引,能够合理应对欺骗型奸淫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并推进刑法实现保障人权与保护法益的双重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骗型奸淫 被害人同意 法益关系错误说 认识错误 知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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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型强奸案定性争议问题研究——基于2009—2023年相关判例的解读
6
作者 邱帅萍 杨伟旭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3-82,共10页
对我国2009年至2023年网上已公布的欺骗型强奸案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对以封建迷信为手段、以冒充特定关系为手段、以假冒治病为手段、以利益诱骗为手段的欺骗型性交的定性仍存在较大争议。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应以实质判断为基础,扩大... 对我国2009年至2023年网上已公布的欺骗型强奸案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对以封建迷信为手段、以冒充特定关系为手段、以假冒治病为手段、以利益诱骗为手段的欺骗型性交的定性仍存在较大争议。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应以实质判断为基础,扩大以冒充特定关系为手段中“特定关系”的认定范围,宜以“最广义上的推定同意说”作为判断标准、拓宽以假冒治病为手段中推定同意的场景、摒弃意志自由判断的“唯主体论”标准,进而精准识别不同类型的欺骗型性交中的强迫性与欺骗性,合理界定欺骗型性交罪与非罪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罪 欺骗型强奸 手段强制性 同意无效性 法益关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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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受欺骗的承诺之效力认定与规则适用——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取自体数据行为的考察
7
作者 罗米兰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5-70,共6页
告知同意原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取自体数据的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致使用户对于法益处分的目的产生认知错误,实践中对于该错误是否导致承诺无效存在争议。包含法益处分目的之法益关系错误... 告知同意原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取自体数据的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致使用户对于法益处分的目的产生认知错误,实践中对于该错误是否导致承诺无效存在争议。包含法益处分目的之法益关系错误说能够妥善解决该问题,即单纯由法益关系错误得出的结论有违国民认知时应当结合法益处分目的。此处法益,是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公民个人信息权。包含法益处分目的的法益关系错误说的思路是:从范围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扩散目的则法益处分目的无误,被害人受欺骗的承诺有效;从内容来看,一般个人信息的处分目的需要概括判断,敏感个人信息的处分目的必须具体、个别地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受欺骗的承诺 法益关系错误说 处分目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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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司法限缩路径 被引量:10
8
作者 刘浩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62-172,共11页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不能只是局限于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与法益内容的一般界定,而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予以体系性的分析与构建,包括有针对性地强调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不能只是局限于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与法益内容的一般界定,而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予以体系性的分析与构建,包括有针对性地强调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以刑法解释基本原则来限缩该罪的不合理扩张。在明确该罪法益内容包括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对法益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说明,进而以法益关系来制约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成立范围。为了避免该罪的适用经常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限缩该罪成立范围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尽量避免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以解释方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予以合理控制。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协同,遵循谦抑原则,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置于整个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坚持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口袋化 内容 法益关系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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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新教义学的探索 被引量:5
9
作者 洛塔尔·库伦 胡敏慧(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19年第2期94-123,共30页
现代生活方式伴随着大规模的环境破坏,这使得长期保护完整的自然生活基础更加重要。由于刑事责任是以个人行为为基础的,如果试图借助刑法来防止这种类型的损害,就必须放松刑事责任所要求的"行为"与"法益"的关联。... 现代生活方式伴随着大规模的环境破坏,这使得长期保护完整的自然生活基础更加重要。由于刑事责任是以个人行为为基础的,如果试图借助刑法来防止这种类型的损害,就必须放松刑事责任所要求的"行为"与"法益"的关联。环境刑法及其教义学在很大程度上不再要求存在现实的法益侵害或具体危险,甚至不再要求个人行为与法益之间存在抽象危险关联。对此我将针对三个子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生态法益,行政从属性和环境刑法中特有的行为与法益间的松散关系。这三个问题都是环境刑法及其教义学有违法治国原则之变化的有力例证。生态法益可以很容易从个人利益中推导而来,从而能够符合个人法益论所提出的合理要求。因此当前的通说认为,环境刑法同样服务于生态法益的保护。环境刑法不苛求对生态法益的绝对保护。它只是力求抵制任何超出允许的环境污染量的行为,而环境污染量根本上是由环境立法和行政管理决定的。在可预见的时间内,非行政从属性的环境刑法是不可能的。鉴于生态法益的范围十分广泛,环境刑法中主要是抽象危险犯也就不足为奇了。普遍认为,抽象危险犯这一犯罪类型中行为与法益之间的联系被显著地削弱。环境刑法中是否发展出了一种违背法治国原则的、全新的"归责结构"?在环境领域和在其他领域一样,不禁止抽象危险的行为是不行的。如果公共法益将会因为本身无害行为的累积而受到损害或威胁,那么相应地就仍需要有禁止这种本身无害行为的行为规范。这些法益受到来自于抽象危险行为或者甚至大量累积的无害行为的威胁。因此除了环境刑法之外,其他旨在保护公共法益的构成要件中,均存在抽象危险犯乃至累积犯的问题。环境刑法构成要件中行为与法益的关系十分松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抽象危险犯。因此,进一步研究如何将轻微的不法行为从环境刑法中排除出去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些行为更适于归入违反秩序行为中。任何对于抽象危险犯或者累积犯的批判,都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它既不能证明公共法益能得到除此以外其他方式的保护,也不能证明放弃保护公共法益是明智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 行政从属性 行为与关系 累积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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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奸”的法教义学阐释与强奸罪解释论的深化
10
作者 杜治晗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6-170,196,共16页
以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俗称“骗奸”。我国《刑法》第236条没有明确列举欺骗手段,司法惯例认可特定情形的“骗奸”构成强奸罪,但司法惯例既不能说明“骗奸”为何能够构成强奸罪,也无法厘清能够成立强奸罪的“骗奸”类型。欲... 以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俗称“骗奸”。我国《刑法》第236条没有明确列举欺骗手段,司法惯例认可特定情形的“骗奸”构成强奸罪,但司法惯例既不能说明“骗奸”为何能够构成强奸罪,也无法厘清能够成立强奸罪的“骗奸”类型。欲将“骗奸”行为归入《刑法》第236条,需要在解释“其他手段”时摒弃强制手段必要说和同类解释规则,同时根据法益关系错误说判断欺骗行为是否违背法益主体的意思,再根据性自主决定权的防御权属性厘清确实侵犯性自主决定权的“骗奸”类型。以“骗奸”为切口全面检讨强奸罪的解释论,有助于通过刑法解释的体系思考实现我国性犯罪立法的以简驭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罪解释规则 违背意志 法益关系错误说 性自主决定权 防御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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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 被引量:20
11
作者 郑泽善 《北方法学》 CSSCI 2013年第4期100-109,共10页
诈骗罪是事关财产的犯罪,诈骗罪的成立应当要求被害人具有财产损失,即在未遂的情况下,要求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在既遂的情况下,则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现实的财产损失。整体财产减少说、形式性个别财产减少说以... 诈骗罪是事关财产的犯罪,诈骗罪的成立应当要求被害人具有财产损失,即在未遂的情况下,要求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在既遂的情况下,则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现实的财产损失。整体财产减少说、形式性个别财产减少说以及折中说均有不足之处,因此,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应当以实质性个别财产减少为基准进行判断,即综合处分行为前后财产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以处分后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失为基准进行判断。另外,相应给付,欺诈性乞讨、募捐,欺诈性权利行使均可以成立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 整体财产减少 财产损失 法益关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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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奸案中错误同意的效力分析 被引量:4
12
作者 魏汉涛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66-70,共5页
骗奸案中的错误同意可以归为三类:基于性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而同意、基于性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而同意、基于伴随情节的认识错误而同意。关于骗奸案中错误同意的效力问题,英美法系采用区分"事实错误"与"原因错误"的... 骗奸案中的错误同意可以归为三类:基于性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而同意、基于性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而同意、基于伴随情节的认识错误而同意。关于骗奸案中错误同意的效力问题,英美法系采用区分"事实错误"与"原因错误"的方式处理,大陆法系则基本依据"法益关系的错误说"来对待。这两种理论都存在某些不足,处理骗奸案中错误同意的效力问题,我国应借鉴兼顾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体现行为自由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同意 法益关系错误 伴随情节错误 体现行为自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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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被害人同意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4
13
作者 付立庆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51-65,共15页
诈骗罪场合的被害人同意即针对财产转移的处分意思,不是单纯的瑕疵同意而是无效同意。如此理解,能在关于被害人同意的一般理论中获得说明,与将本罪理解为关系犯罪的见解并不冲突,且能在“诈骗罪的盗窃罪化”这一现象中获得印证。否定一... 诈骗罪场合的被害人同意即针对财产转移的处分意思,不是单纯的瑕疵同意而是无效同意。如此理解,能在关于被害人同意的一般理论中获得说明,与将本罪理解为关系犯罪的见解并不冲突,且能在“诈骗罪的盗窃罪化”这一现象中获得印证。否定一般场合被害人的情报搜集责任、弱化诈骗罪的关系犯罪属性,是在考察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我责任侧面与要保护侧面关系时,一种动态平衡观之下务实的政策选择。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同意无效,意味着承认诈骗罪是将被害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的一部分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立法化,认可了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同意无效说并非对立思维的产物,也能与诈骗罪要求实质财产损害的立场兼容,不会导致该罪的法网大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被害人同意 法益关系错误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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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应拒斥“外观主义”——基于个别财产说与整体财产说的双重检验 被引量:4
14
作者 王腾 蔡道通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69-81,242-243,共15页
"外观主义"的学说性及其相关制度的形式要件性决定了以外观主义实质限缩欺诈行为必将面临着欺诈行为定型性丧失的危机;同时,外观主义也未改变欺诈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片面地以外观主义排除欺诈行为的存在,不仅误解了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的学说性及其相关制度的形式要件性决定了以外观主义实质限缩欺诈行为必将面临着欺诈行为定型性丧失的危机;同时,外观主义也未改变欺诈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片面地以外观主义排除欺诈行为的存在,不仅误解了外观主义损害分配的功能定位,也与现有的刑法规定相冲突。在财产损失的评价范围中纳入外观主义,则不仅会引致"善意民法衡平,恶意刑事处罚"的保护必要性与保护力度倒挂现象的出现,还将面临着因评价不足而存在处罚漏洞与以牺牲处分行为要件与素材同一性要求为代价弥补处罚漏洞的两难困境。财产损失的结算,除应以会计原则确认结算标准外,还应以交易关系区分划定结算财产的范围。这既契合了诈骗罪作为交往型犯罪之本质,也为诈骗罪拒斥外观主义提供了法理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外观主义 个别财产税 整体财产税 法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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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被害人承诺效力问题分析 被引量:5
15
作者 孙荣杰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6-101,共6页
关于有瑕疵的被害人承诺效力问题,学界存在着主观真意说、动机错误说、法益关系错误说之间的对立。规范的自律说可以较为合理地解决有瑕疵承诺的效力问题。规范的自律说认为,承诺有效性的判断应当是以被害人是否享有自治决意为参照标准... 关于有瑕疵的被害人承诺效力问题,学界存在着主观真意说、动机错误说、法益关系错误说之间的对立。规范的自律说可以较为合理地解决有瑕疵承诺的效力问题。规范的自律说认为,承诺有效性的判断应当是以被害人是否享有自治决意为参照标准的。被害人自治决意有无的判断,是从客观的法的角度来评价被害人承诺是否能够体现其自由处分的意思。该说克服了之前几种学说的弊端,兼顾了刑法保护法益机能和保障人权机能。本文从规范的自律说的立场,联系侵犯生命、身体及自由等相关犯罪中的具体事例,详细分析了因受骗作出的有瑕疵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瑕疵的被害人承诺 法益关系错误说 规范的自律说 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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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受欺骗的承诺与法益处分目的错误——结合检例第140号等案例的研究 被引量:12
16
作者 周光权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7-36,共20页
对于被害人受欺骗后所作承诺效力的认定,法益关系错误说总体上具有合理性。但是,传统上对于法益关系的理解较为狭窄,难以将其运用到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侵犯个人信息的某些场合。为此,应当将法益处分目的错误纳入审查视野,即与被害人所... 对于被害人受欺骗后所作承诺效力的认定,法益关系错误说总体上具有合理性。但是,传统上对于法益关系的理解较为狭窄,难以将其运用到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侵犯个人信息的某些场合。为此,应当将法益处分目的错误纳入审查视野,即与被害人所意欲实现的法益处分目的有关的错误,是法益关系错误的情形之一,从而形成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被害人存在传统上所说的法益关系错误的,承诺无效;超越传统法益关系范围,但肯定被害人的承诺阻却违法与国民规范感觉明显不符的,需要进一步考察被害人的法益处分目的是否存在错误。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言,被害人受欺骗后提供个人信息的,不存在传统的法益关系错误。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的规定表明,被害人发生法益处分目的错误时,其承诺无效。个人信息处理以及医疗活动方面“告知同意规则”的存在,都足以印证“包含法益处分目的错误在内的法益关系错误说”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欺骗 法益关系错误说 处分目的错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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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中动机错误之限制解释及案例分析
17
作者 魏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69-74,共6页
动机错误原则上阻却违法,但是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对其进行解释与限制。许多被害人承诺中的动机错误,可以解释为法益关系错误中的法益价值衡量错误。部分动机错误的案例,应当根据承诺法益与保护法益的位阶高低加以判断。但是在涉及生命的... 动机错误原则上阻却违法,但是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对其进行解释与限制。许多被害人承诺中的动机错误,可以解释为法益关系错误中的法益价值衡量错误。部分动机错误的案例,应当根据承诺法益与保护法益的位阶高低加以判断。但是在涉及生命的场合,行为人单纯的教唆行为并非杀人行为,只能认定为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动机错误 法益关系错误 阻却违 价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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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错误探析
18
作者 张若然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35-40,共6页
个体自主权是人性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所要成为的状态。法秩序应当允许公民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来决定和支配个人生活,这也是评价一国人权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被害人同意作为一种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牵涉到诸多刑法理论... 个体自主权是人性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所要成为的状态。法秩序应当允许公民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来决定和支配个人生活,这也是评价一国人权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被害人同意作为一种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牵涉到诸多刑法理论问题,并成为国家刑罚权与个人自治权相互冲突协调的缓冲地带。其中,同意错误问题更是此理论的核心,然而就涉及同意错误的认定问题,在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同意行为适用领域的扩展,法益关系错误说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而"规范性自律说"与"法益处分自由说"对其作出了补充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意错误 法益关系错误说 规范性自律说 处分自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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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因受骗而同意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46
19
作者 付立庆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54-170,共17页
被害人同意阻却犯罪成立的根据,是相应法益失去了"要保护性"。在判断被害人因受骗而作出的同意是否有效时,法益关系错误说提供了合理的思考方向,总体上值得坚持。但是,这一学说在特定场合面临质疑。因此,恰当界定"法益关... 被害人同意阻却犯罪成立的根据,是相应法益失去了"要保护性"。在判断被害人因受骗而作出的同意是否有效时,法益关系错误说提供了合理的思考方向,总体上值得坚持。但是,这一学说在特定场合面临质疑。因此,恰当界定"法益关系"的范围、类型,明确其理论定位是十分重要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为判断同意是否有效提供了第一道筛选机制。在不存在法益关系错误时,虽然可以推定同意有效,但例外地也可能因为该同意欠缺任意性而导致同意最终无效。以法益关系错误为基础、以客观判断任意性之有无为实质的客观真意说,是对既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刑法解释学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同意 法益关系错误 任意性 客观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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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案”定性的司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被引量:1
20
作者 黎宏 贾小我 《人民检察》 2022年第18期11-18,共8页
借助互联网进行的“酒托案”频发,引发网络社交诚信危机。司法实务对此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通常以诈骗罪定性处罚,但在具体释法说理上存在不足。从“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出发,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引起了经济性财产损害为成立要件,这种财... 借助互联网进行的“酒托案”频发,引发网络社交诚信危机。司法实务对此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通常以诈骗罪定性处罚,但在具体释法说理上存在不足。从“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出发,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引起了经济性财产损害为成立要件,这种财产损害,必须结合所转移财产的内在效用、支付者的交易目的等考虑。在“酒托案”中,行为人实施了使被害人误以为“以酒为媒”二人进一步交往的骗局,掩盖了其推销酒水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付出对价中所蕴含的和被害人进一步交往的目的落空,遭受了能够经济评价的实质个别财产损害。虽然转移对价行为是被害人自愿实施的,但该种对价的转移、交付是在处分人陷入法益关系错误的情形下进行的,属于有瑕疵的同意,应属无效,所以被害人即便得到了与其对价相应的酒水服务,也构成财产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酒托案”欺骗 被害人目的落空 法益关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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