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刑事合规视域下企业出罪化的实践考察及规范进路——以“法益可恢复性”为视角 被引量:1
1
作者 刘静静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40-60,共21页
刑事合规视域下,合规不等于合法,合规也不必然出罪,单纯依据“合规则合法”实际上进行了“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当下,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定罪量刑面临困境,从直接原因看,合规仅是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合规审查流于形式,而实质根源则是未... 刑事合规视域下,合规不等于合法,合规也不必然出罪,单纯依据“合规则合法”实际上进行了“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当下,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定罪量刑面临困境,从直接原因看,合规仅是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合规审查流于形式,而实质根源则是未能发掘提炼刑事合规制度的真正核心价值——法益恢复与预防合规。鉴于此,可以“法益可恢复性”“合规整改有效性”为基准,从前提条件、适用法益范围、罪行轻重、实质条件、时间条件、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六个维度构建可出罪化的犯罪类型,并引入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一次性用尽原则,采用“两性六层过滤法”限缩企业出罪化的适用范围,再将涉及单位犯罪的160个罪名按法益进行分类扩展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出罪 法益可恢复性 合规预防
下载PDF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益可恢复性”类型化构建 被引量:5
2
作者 钱蕙 刘仁文 《时代法学》 2021年第6期50-63,共14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具有的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使其与自首、坦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混同。从直接原因看,该问题的产生源于认罪认罚从宽未能确立独立的量刑地位,而实质的根源则是在传统的概念思维下未能发掘提炼这项制度的真正价值核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具有的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使其与自首、坦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混同。从直接原因看,该问题的产生源于认罪认罚从宽未能确立独立的量刑地位,而实质的根源则是在传统的概念思维下未能发掘提炼这项制度的真正价值核心。有鉴于此,引入类型化的思维方式,探索认罪认罚从宽“法益恢复”核心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法益可恢复性”的类型化基准,是较为合理的应对路径,也符合轻罪高发时代预防、治理刑事犯罪的需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展开“法益可恢复性”的类型化构建,既需要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区分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与“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在刑罚的裁量上对二者分别对待;也需在“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内部,根据“法益恢复”的程度,在刑罚的执行方式上进行区分。通过“法益可恢复性”的类型化构建,使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刑罚的裁量与执行上更加规范精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恢复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 类型化
下载PDF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体系化解读 被引量:1
3
作者 陶弈成 汪义平 龙圣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41-45,共5页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为一新型犯罪概念,基于鼓励犯罪人即时恢复法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的刑事政策考量,可通过增设"特殊中止"的规定以实现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与现行刑法体系的协调。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作为新概念具有宽刑化和出...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为一新型犯罪概念,基于鼓励犯罪人即时恢复法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的刑事政策考量,可通过增设"特殊中止"的规定以实现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与现行刑法体系的协调。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作为新概念具有宽刑化和出罪的功能,须严格界定其存在范围和成立条件,从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存在范围来看,人身法益不可恢复,以暴力的方式进行的犯罪应区分对待。法益恢复的时间应以一审定罪宣判时为限,行为人应存在恢复法益损害的主观表现,受侵害法益应为显著轻微且可恢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 刑事政策 存在范围 成立条件
下载PDF
归纳与探索:“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刑法评价思考 被引量:13
4
作者 庄绪龙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4-100,共7页
按照一般的观点,行为成立犯罪且处于既遂状态后,那么对于该行为的刑法评价也就止于停止形态,进而随着程序的推进,行为就会被纳入定罪量刑的诉讼程序。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既遂后,尤其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成立既遂形态后,行为被... 按照一般的观点,行为成立犯罪且处于既遂状态后,那么对于该行为的刑法评价也就止于停止形态,进而随着程序的推进,行为就会被纳入定罪量刑的诉讼程序。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既遂后,尤其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成立既遂形态后,行为被纳入诉讼程序被实际处理,只是应然意义上的理论设想。实际上,在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成立既遂形态后,行为人大有可能在某种动机的驱使下通过实际行为恢复被其先前"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上的法益,从而在概率论上很大程度的导致了对行为人的行为评价只能停留在理论角度。既然如此,我们的刑法理论是否应当反思:对于犯罪既遂后行为人自行、自愿恢复法益的情形,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否还依然存在,或者说是否应当保持克制?"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刑法评价思考由此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既遂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
原文传递
论经济犯罪的“条件性出罪机制”——以犯罪的重新分类为视角 被引量:22
5
作者 庄绪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9-27,共9页
近年来刑事立法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案件、信用卡诈骗犯罪等经济犯罪的处理呈现轻罪化、出罪化的趋势,将特定类型的经济犯罪纳入到"条件性出罪机制",这对于刑法评价某些经济犯罪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从理论上分析,这种"条件... 近年来刑事立法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案件、信用卡诈骗犯罪等经济犯罪的处理呈现轻罪化、出罪化的趋势,将特定类型的经济犯罪纳入到"条件性出罪机制",这对于刑法评价某些经济犯罪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从理论上分析,这种"条件性出罪机制"对于犯罪分类的重新界定提供了新的研究契机,应该以法益是否受到实际侵害、是否能够完全恢复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双重依据将犯罪划分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与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以使刑法理论契合并推进经济犯罪"条件性出罪机制"的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条件性出罪机制 犯罪分类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 益不可恢复性犯罪
下载PDF
法益恢复行为的刑法评价探讨——以我国古代“首露”的规定为视角
6
作者 庄绪龙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8期56-62,共7页
"首露"规定始于唐律,元明清时期称之为"首服",其本质是一种特殊自首。对"首露"行为作轻刑化、非罪化处理的依据是,行为人犯罪既遂后自动有效控制犯罪结果发生或者对已经被侵害的法益进行有效恢复,法益侵... "首露"规定始于唐律,元明清时期称之为"首服",其本质是一种特殊自首。对"首露"行为作轻刑化、非罪化处理的依据是,行为人犯罪既遂后自动有效控制犯罪结果发生或者对已经被侵害的法益进行有效恢复,法益侵害在实质角度而言并不存在。"首露"规定与自首、恢复性司法、认罪认罚从宽等规定存在较大区别,具有独特的轻刑化、出罪化刑法评价特质。关于"首露"规定的适用范畴,理论上存在财产犯罪与亲告罪的范围限制观点,究其实质是因为没有深入探究"首露"规定的本质。在本质上,"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归纳,可以作为"首露"规定轻刑化、非罪化的实质根据。借鉴我国古代的"首露"规定,我国刑法未来可以在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持有类犯罪等领域科学运用"首露"规定,以契合刑法轻刑化、非罪化的国际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首露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 轻刑化与非罪化 评价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