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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宁疗护的法益基础与完善建议——兼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被引量:
1
1
作者
刘建利
阮芳芳
《人权法学》
2023年第2期1-14,137,138,共16页
安宁疗护的法益基础是公民的健康权。尊重公民意愿施行安宁疗护,符合健康权的积极性、消极性特征与主客体要求。我国第一部涉及安宁疗护的规范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存在“主体范围模糊、形式要件单一、内容未形成范式、效力...
安宁疗护的法益基础是公民的健康权。尊重公民意愿施行安宁疗护,符合健康权的积极性、消极性特征与主客体要求。我国第一部涉及安宁疗护的规范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存在“主体范围模糊、形式要件单一、内容未形成范式、效力等级不明、生效与变更程序缺失、隐私保护难度较大”等法律问题。对此,应基于健康权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提升改进,包括明确安宁疗护主体与范围、强化安宁疗护参与人的权责、统一安宁疗护表现形式、明晰安宁疗护法律效力、细化安宁疗护生效与变更程序、有针对性地保护隐私等,以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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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宁疗护
健康权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法益基础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的设定与实现——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反射利益的视角
被引量:
13
2
作者
龙卫球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52-171,共20页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确立“个人信息权”概念,但有关条文使用了“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表述,由此带来了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解困惑。从法律实证的角度来说,现行法其实并未对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进行直接确权,而是将...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确立“个人信息权”概念,但有关条文使用了“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表述,由此带来了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解困惑。从法律实证的角度来说,现行法其实并未对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进行直接确权,而是将其隐含规定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为重心的体系设计之中,呈现为一种反射利益意义的基础法益设定。在这种意义上,可以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视为“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隐含个人信息基础法益的特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引入了以强化多重治理体系、压实行为主体责任为内容的独特实现路径,具体包括“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的合力。以此为分析,可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其所确立的多项个人信息保护权,属于强化治理体系结构中的机制内涵,而不可混同理解为基础法益。这些权利因具有请求权的形式,也称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可以纳入广义人格权请求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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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主体
基础
法
益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反射利
益
个人信息保护权
原文传递
题名
论安宁疗护的法益基础与完善建议——兼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被引量:
1
1
作者
刘建利
阮芳芳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权法学》
2023年第2期1-14,137,138,共16页
文摘
安宁疗护的法益基础是公民的健康权。尊重公民意愿施行安宁疗护,符合健康权的积极性、消极性特征与主客体要求。我国第一部涉及安宁疗护的规范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存在“主体范围模糊、形式要件单一、内容未形成范式、效力等级不明、生效与变更程序缺失、隐私保护难度较大”等法律问题。对此,应基于健康权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提升改进,包括明确安宁疗护主体与范围、强化安宁疗护参与人的权责、统一安宁疗护表现形式、明晰安宁疗护法律效力、细化安宁疗护生效与变更程序、有针对性地保护隐私等,以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的规范体系。
关键词
安宁疗护
健康权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法益基础
Keywords
hospice care
the right to health
legal benefit basis
分类号
D90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的设定与实现——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反射利益的视角
被引量:
13
2
作者
龙卫球
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处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52-171,共20页
文摘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确立“个人信息权”概念,但有关条文使用了“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表述,由此带来了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解困惑。从法律实证的角度来说,现行法其实并未对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进行直接确权,而是将其隐含规定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为重心的体系设计之中,呈现为一种反射利益意义的基础法益设定。在这种意义上,可以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视为“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隐含个人信息基础法益的特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引入了以强化多重治理体系、压实行为主体责任为内容的独特实现路径,具体包括“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的合力。以此为分析,可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其所确立的多项个人信息保护权,属于强化治理体系结构中的机制内涵,而不可混同理解为基础法益。这些权利因具有请求权的形式,也称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可以纳入广义人格权请求权的范畴。
关键词
个人信息主体
基础
法
益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反射利
益
个人信息保护权
Keywords
basic legal interest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ubj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rules
reflective interest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rights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安宁疗护的法益基础与完善建议——兼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刘建利
阮芳芳
《人权法学》
2023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的设定与实现——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反射利益的视角
龙卫球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
13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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