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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型贪污罪”的行为构造与规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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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建伟 黄弘毅 《社会科学动态》 2022年第11期43-49,共7页
“骗取型贪污罪”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诈骗犯罪,其基本行为结构:利用职务及便利条件欺骗具有公共财产处分权的人——处分权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公共财产权受损。行为人的职务及便利条件只要在致使公共财产处分权人... “骗取型贪污罪”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诈骗犯罪,其基本行为结构:利用职务及便利条件欺骗具有公共财产处分权的人——处分权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公共财产权受损。行为人的职务及便利条件只要在致使公共财产处分权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产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就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需要职务限于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公共财产。司法解释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准确表达,但学界与司法实践往往忽视了“方便条件”的存在价值。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谎报或多报差旅费骗取公款,村民(社区)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行为符合“骗取型贪污罪”的行为构造,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型贪污罪 法益行为构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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