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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滥伐林木罪保护法益生态化的形塑、应用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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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航
陈禹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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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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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240-274,共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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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民营企业犯罪出罪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BFX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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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需要生态化转型并优化司法适用。分析2012~2021年滥伐林木罪的裁判数据可知,受到《森林法》修订与生态法益论兴起的影响,案件数量已经在2020年出现下降。但在司法实践中,滥伐林木罪依旧存在保护法益选择争议,导致刑法规制范围不清、规制砍伐枯死树木存疑以及行刑衔接障碍,而生态法益的损失计算方式模糊也影响后续的生态修复。滥伐林木罪由秩序法益论、财产法益论演进至生态法益论,本质上是采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直接保护林木资源的实质法益,并基于一体化理念完善保护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生态法益论区分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的界限,在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原理下围绕生态法益来明确规制范围,砍伐枯死树木因为没有侵害生态法益而实质出罪,并在行刑衔接上确保刑法与前置法就保护生态法益达成一致。滥伐林木罪造成的生态法益损失包括对自然环境的直接损失以及对人类社会的间接损失,应该在相关技术指南的指引下,借鉴环境经济学对环境资源总经济价值的评估模式来计算生态法益损失,生态修复属于非刑罚措施,可以通过科学设计来弥补生态法益损失,要求各项生态指标都恢复至林木的初始状态,进而影响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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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生态法益
生态修复
法益计算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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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Crime of Deforestation
Ecological Legal Interest
Ecological Restoration
Calculation of Legal Interest
Conne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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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63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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