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WTO规则的法解释主体 被引量:3
1
作者 唐青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43-45,共3页
享有WTO规则法定解释权的解释主体有四,即: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家组、上诉机构。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所享有的法律解释的专有权力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权之间并无冲突。虽然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 享有WTO规则法定解释权的解释主体有四,即: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家组、上诉机构。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所享有的法律解释的专有权力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权之间并无冲突。虽然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对该《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拥有绝对的解释权,但是WTO规则的法律解释权事实上是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TO规则 法解释主体 解释 国际条约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