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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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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1-59,共19页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具有重要法治意涵,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间热、两头冷”现象,而且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推...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具有重要法治意涵,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间热、两头冷”现象,而且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司法审查的实质化。因企业刑事合规而不起诉、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属于刑法上的实体判断。对于实体问题,必须经由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才能得以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模式建构涉及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在程序上,企业刑事合规法院审查有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之分,并在庭审程序上呈现出普通审理与合规审理两个阶段。法院在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及其轻重等考量因素,分别选择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结果。其中,法院因企业刑事合规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实体上,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认真对待企业合规宽宥责任适用的除外类型,以严格维护刑法上的罪责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刑事合规 合规审理 企业合规宽宥责任 法院审查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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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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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朗逍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3-140,共8页
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开展的,人民法院正积极探索参与改革。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改革的借鉴对象,可以分为法院程序审查模式和法院实质审查模式,二者均以法院司法审查权制约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开展的,人民法院正积极探索参与改革。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改革的借鉴对象,可以分为法院程序审查模式和法院实质审查模式,二者均以法院司法审查权制约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为民是我国法院审判权的本质属性,为了实现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对企业合规案件开展实质性审查的权力。构建适用于非轻微经济类企业犯罪案件的“企业合规撤回起诉程序”,由法院进行实质审查,在通过检察机关的延期审理申请并决定中止审理后,合规考察才正式启动,相关工作以“检察主导+法院监督”的方式开展,最终由法院对“真合规”的案件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刑事合规 法院审查 合规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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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法院审查“补强”备案审查——从一例公民审查建议案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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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娟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0-109,242-243,共12页
"潘洪斌审查建议案"暴露了备案审查功能上的短板,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以法院审查"补强"备案审查的机制,系统性地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法院审查是成文宪法体制下法院的责任,其实质是司法过程基于个案的合宪性审... "潘洪斌审查建议案"暴露了备案审查功能上的短板,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以法院审查"补强"备案审查的机制,系统性地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法院审查是成文宪法体制下法院的责任,其实质是司法过程基于个案的合宪性审查,旨在落实宪法最高效力,同时直接作用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补强机制的构建,在整体上宜确立审查权力的"双审"配置,并形成有效的"回路"控制;在实体上宜确立法院审查的范围,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审查上的分工;在程序上宜确立法院审查与备案审查之间的衔接技术,采用一般、特殊、补充三种程序规则,实现二者之间的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院审查 备案审查 合宪性审查 “潘洪斌审查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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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冲突的法院审查及其协同机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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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洪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32-44,共13页
法院在处理法律规范冲突问题上具有很大的优势。我国应明确法院对法律规范冲突的审查权限,并以此权限为基础构建系统的法院与人大等国家机关的协同合作机制。法院在司法诉讼中享有对法律规范冲突的查找权、审查权和选择适用权,这是司法... 法院在处理法律规范冲突问题上具有很大的优势。我国应明确法院对法律规范冲突的审查权限,并以此权限为基础构建系统的法院与人大等国家机关的协同合作机制。法院在司法诉讼中享有对法律规范冲突的查找权、审查权和选择适用权,这是司法裁判权的应有之义,已被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确认。这种审查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权有质的不同。法院在审查不足和审查不能的情况下,人大等有权国家机关的审查起到帮助和弥补法院审查的作用。具体而言,审判过程中法院提请与人大等有权机关审查相衔接,审判终结后由于当事人的审查建议,人大审查与法院再审相衔接。涉及违宪问题时,法院应履行向人大提请的职责,积极参与合宪性审查,实现与人大的“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规范冲突 法院审查 备案审查 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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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决定问题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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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明霞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105-108,共4页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10月10日,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罚款2万元。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纳,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将强制执行。10月20日,送达处...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10月10日,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罚款2万元。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纳,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将强制执行。10月20日,送达处罚决定书。2012年3月8日,执法局向王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为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决定 问题探究 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 法院审查 《行政处罚法》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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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撤诉”的法院审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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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匡旭东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6期42-45,共4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这个过程中存在起诉主体滥用诉权的风险,应当加强法院审查在"撤诉"程序中的影响。因此,基于法院形式中立适当偏移和原告处分权合理限制的理论基础考量,通过法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这个过程中存在起诉主体滥用诉权的风险,应当加强法院审查在"撤诉"程序中的影响。因此,基于法院形式中立适当偏移和原告处分权合理限制的理论基础考量,通过法院释明保证"诉讼请求"实然和环境保护应然的统一。同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介入、分类审查和执行监督等撤诉审查程序,实现环境公益的最大化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 法院审查 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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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法院审查公司章程的效力 被引量:3
7
作者 丁俊峰 闫志旻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87-91,共5页
章程在公司运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自治理念通过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了很大的体现,诸如公司章程条款中的任意性记载事项、公司法规范上的补充性规范授权公司章程另作规定等。但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应当保持适度的... 章程在公司运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自治理念通过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了很大的体现,诸如公司章程条款中的任意性记载事项、公司法规范上的补充性规范授权公司章程另作规定等。但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应当保持适度的张力,对于滥用公司自治的章程条款股东有权提起司法审查。审查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应当保持谨慎干预的司法态度,坚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过程中股东平等原则,执行公司章程的利益兼顾原则等基本裁判标准,维持公司章程的有效性和公司运行的稳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平等原则 公司章程 法院审查 效力 公司自治 公司运作 自治理念 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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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标准 被引量:1
8
作者 朱科 《人民司法》 2016年第34期97-100,共4页
人民法院审查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标准(以下简称诉讼标准)为标准,还是以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标准为标准(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的标准),这是必须搞清楚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 诉讼标准 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 法院审查 民事诉讼法 法律规定 国际条约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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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要点
9
作者 孙继发 孙辉妮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3期103-104,共2页
【裁判要旨】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时,既要进行法律审,即审查该规范性文件是否有相应的上位法,以及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也要进行事实审,即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法院审查 法律审 上位法 事实审 适当性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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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 被引量:1
10
作者 侯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280-285,共6页
违宪审查制度在人权保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违宪审查有着其自身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结合各国传统,违宪审查模式衍生出司法机关审查、宪法法院审查、宪法委员会审查等三种模式。由于对人性的漠视和对权力的崇拜以及由此而来的忽... 违宪审查制度在人权保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违宪审查有着其自身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结合各国传统,违宪审查模式衍生出司法机关审查、宪法法院审查、宪法委员会审查等三种模式。由于对人性的漠视和对权力的崇拜以及由此而来的忽略宪法控权功能的立宪观念,使我国违宪审查机制迟迟没有启动。只有选择了适合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使之真正运转起来,中国的人权保障才会有一个稳固可靠的制度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宪审查制度 人权保障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 宪法法院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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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违宪审查学说面面观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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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之伟 姜光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03-109,共7页
日本违宪审查制是从美国移植过来的,属于美国式普通法院审查制类型。日本宪法界真正开始研究宪法诉讼是从1960年代开始的。日本违宪审查理论包括违宪审查的性质、对象等学说,法院不轻易宣布代表国民意志的国会的立法无效。日本宪法引进... 日本违宪审查制是从美国移植过来的,属于美国式普通法院审查制类型。日本宪法界真正开始研究宪法诉讼是从1960年代开始的。日本违宪审查理论包括违宪审查的性质、对象等学说,法院不轻易宣布代表国民意志的国会的立法无效。日本宪法引进的违宪审查制度在日本社会中至少产生了两方面的积极影响:一是使议会和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更为谨慎,不得不考虑宪法规范的存在;二是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和人权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违宪审查 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 日本宪法 学说 法院审查 60年代 宪法诉讼 日本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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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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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小明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2期142-149,共8页
通过比较研究分析目前欧美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优劣,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出一种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该模式主张应在"人大"机关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专门审查机关,即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拥有司宪执行权和... 通过比较研究分析目前欧美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优劣,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出一种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该模式主张应在"人大"机关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专门审查机关,即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拥有司宪执行权和监督执行权,负责监督、追究违宪责任。期望以此来推动我国宪政监督事业的发展,达成使我国公民的权利在现实中获得可靠保障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宪审查制度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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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13
作者 孙雯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31-38,共8页
司法审查主要是指法院审查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决定其是否在宪法的界限之内行使权力。它的基本理念就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害。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使得倾销成为一种常用的贸易救济手段。为了... 司法审查主要是指法院审查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决定其是否在宪法的界限之内行使权力。它的基本理念就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害。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使得倾销成为一种常用的贸易救济手段。为了监督和控制行政机关滥用反倾销权力,WTO反倾销协议将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定在协议中,要求缔约方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障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只有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密切联系我国反倾销实践,才能建立和完善一套合理而有效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 行政权力 法院审查 国际义务 立法机关 利害关系人 反倾销 WTO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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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14
作者 张建新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8-11,共4页
为使宪法从名义宪法成为规范宪法 ,建立和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必不可少。从这一目的出发 ,对美德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时机、审查结果等方面的差异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并就影响两国违... 为使宪法从名义宪法成为规范宪法 ,建立和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必不可少。从这一目的出发 ,对美德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时机、审查结果等方面的差异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并就影响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模式选择的因素进行了剖解 ,以期对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所借鉴和启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 德国 宪法 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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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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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萍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6期84-87,共4页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只是粗线条、浅层次、轮廓式地规定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这已经很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与国际上的通行理论和做法很不一致,差距较大。我们应该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经验,发展合理性审...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只是粗线条、浅层次、轮廓式地规定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这已经很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与国际上的通行理论和做法很不一致,差距较大。我们应该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经验,发展合理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并行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理论,促进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性审查 正当程序 行政程序 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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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分析及其启示 被引量:2
16
作者 黎少青 《南方论刊》 2009年第6期41-42,34,共3页
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两国同属大陆法系(民法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 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两国同属大陆法系(民法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比较分析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具体内容中的较重要部分得出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一定的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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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规划的司法审查路径
17
《人民政坛》 2013年第10期45-45,共1页
郑春燕在2013年第4期《中外法学》载文《论城乡规划的司法审查路径》认为,不论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公报》案例,还是刊登在北大法意网上的各地法院行政裁判文书,无一不呈现了城乡规划在行政诉讼中受审查的事实状态。进一步的个... 郑春燕在2013年第4期《中外法学》载文《论城乡规划的司法审查路径》认为,不论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公报》案例,还是刊登在北大法意网上的各地法院行政裁判文书,无一不呈现了城乡规划在行政诉讼中受审查的事实状态。进一步的个案剖析与理论提炼展示了法院审查城乡规划的不同进路,及其与城乡规划不同定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具处分性的城乡规划立项决定,通过多阶段行政行为救济中的“违法性继承”理论进入到司法审查的视野,而对作为“依据”的城乡规划方案来说,“间接附带审查”方式使得法院的审查触角延伸至被受案范围明确排除的行政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乡规划 司法审查 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文书 事实状态 行政诉讼 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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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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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健雯 《岱宗学刊(泰安教育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10-12,共3页
 建立与一国国情相适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已成为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本文介绍了各国违宪审查的不同制度构造,对各种违宪审查模式的利弊及与我国国情是否兼容进行了粗浅分析,并就再次引发的完善和改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发表一己之见。
关键词 违宪审查 宪法监督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 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 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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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理据、模式和路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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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国祥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38-49,共12页
企业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闭环运作,引发了对检察权异化的担忧以及程序正当性的追问。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法检权力以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定位,起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只具有有限的起诉裁量权。对涉嫌... 企业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闭环运作,引发了对检察权异化的担忧以及程序正当性的追问。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法检权力以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定位,起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只具有有限的起诉裁量权。对涉嫌重罪的企业直接合规不起诉,逾越了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挖掘法院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应根据企业犯罪的轻重分别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前者适用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范围内涉嫌轻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独立决定,无需法院司法审查;后者适用于涉嫌重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需要通过法院司法审查决定。法院的司法审查应是实质性的,是否满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是否存在预防刑、责任刑的削减是审查的重点。同时,对于已经起诉的涉企犯罪,法院也需要主动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事前合规计划以及评估事后合规整改的可行性,并依据企业合规的情况予以妥当处理,以建构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不起诉 法院司法审查 起诉裁量权 企业合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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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不作被告问题研究——以《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为基础
20
作者 杨懿 《秦智》 2023年第7期0043-0045,共3页
《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0条否定了之前的“双被告制度”,着重体现复议机关居中裁判的地位,体现了立法者对复议解决争议功能的重视。这一制度在解决老问题的同时,也延伸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新问题,当事人起诉后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0条否定了之前的“双被告制度”,着重体现复议机关居中裁判的地位,体现了立法者对复议解决争议功能的重视。这一制度在解决老问题的同时,也延伸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新问题,当事人起诉后复议决定的效力定位、法院是否应当对复议决定进行审查评判、是配合全部非被告制度实施的关键问题。为真正贯彻第10条的规定,使其与其它复议改革措施相配合,从而实现复议的主渠道定位,应该明确当事人起诉后复议决定效力终止,法院在审查原行政行为时原则上不对复议决定进行审查,除非复议决定有明显法律错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主渠道 行政司法 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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