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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别类型法院设置制度史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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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忠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99-216,共18页
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两种类型之外,当代中国设立有一批特别类型法院。“特别”,只是意味着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这一形式合法性之外的类型,并不意味着没有实质合法性。... 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两种类型之外,当代中国设立有一批特别类型法院。“特别”,只是意味着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这一形式合法性之外的类型,并不意味着没有实质合法性。特别类型法院包括以下三种:工矿法院、农垦法院等历史遗留的行业法院;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后产生的林区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开发区法院、互联网法院等“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法院”。对特别类型法院何以在没有立法规定的条件下设立进行深描,有利于深度认识当代中国法院设置的制度构成,并为认识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等问题提供制度史基础。在相关人员已经转为政法专项编制,对法院机构合法性问题的关注基本消失后,法院机构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的张力逐渐浮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类型法院 制度史 合法性
原文传递
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的制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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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亮华 《行政管理改革》 2024年第11期24-32,共9页
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当前我国专门法院的设置存在规范性要素缺失的问题。充实并彰显这些规范性要素,必须从宪法法律规范出发,立足于法院法定、类型法定和管辖法定这三个关键维度,厘清专门法... 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当前我国专门法院的设置存在规范性要素缺失的问题。充实并彰显这些规范性要素,必须从宪法法律规范出发,立足于法院法定、类型法定和管辖法定这三个关键维度,厘清专门法院的创设权限,严格专门法院的设立标准,完善专门法院的管辖制度。首先,坚持法院法定这一原则,确保专门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创设,并在中央层面做好统筹规范和决策评价。其次,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列举的专门法院类型,具有设立标准的限定功能,不宜任意作扩大解释。最后,明确专门法院管辖权的性质,使其与普通法院管辖权在立法上予以区别,并通过合理规划专门法院的审级配置,最终实现专门法院组织的适度体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门法院 法院创设权 法院类型 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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