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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害含义的界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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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袖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72-79,共8页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害",学理上存在"限定说"与"综合考量说"之分,司法实务则采"泛化说"。综合考量说脱离构成要件来讨论有害的严重性,违背了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反而使有害的范围...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害",学理上存在"限定说"与"综合考量说"之分,司法实务则采"泛化说"。综合考量说脱离构成要件来讨论有害的严重性,违背了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反而使有害的范围模糊不清,泛化说不符合刑法文本用语的一贯性,且有不当扩张刑罚范围之嫌,存在着从本质无罪到形式有罪、本质轻罪到形式重罪逾越的可能,限定说从构成要件要素的角度限缩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具有合理性。对"有害"的认定应当采限定说的观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标准是合适的。应坚持司法鉴定作为充分条件之一的原则,"足以"的程度判断应由法官结合具体情形自由裁量。就添加类行为而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特别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一般规定,非食品原料应该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现阶段在刑法没有修改的前提下,生产、销售具有危害但程度未知的食品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长远来看,对此类行为应在刑法中单设一条予以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害性限定 有害性泛化说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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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冲突观点评析——兼论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的空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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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样举 《阴山学刊》 2009年第5期80-85,共6页
基本权利冲突是在基本权利从主观的公权逐步演变为客观的价值体系与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后产生的现象,无论从宪法规范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的现实层面来看,基本权利冲突都是切实存在的。在界定基本权... 基本权利冲突是在基本权利从主观的公权逐步演变为客观的价值体系与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后产生的现象,无论从宪法规范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的现实层面来看,基本权利冲突都是切实存在的。在界定基本权利冲突时,不仅要考虑到它产生的背景、根本属性,而且还要考虑到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以及权力分立的政治原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认识到基本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间的差别和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空间的有限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冲突 社会实力主体 泛化说 虚无 公权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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