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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其对内效力——基于社会关系“泛”契约化的一般认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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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开亮 邰帅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79-89,共11页
社会关系“泛”契约化是我国当前社会文化变迁的重要方向,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和流行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一社会文化运动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化。限于相关规范的欠缺和传统形式主义观点的束缚,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忠诚协议的对内效力... 社会关系“泛”契约化是我国当前社会文化变迁的重要方向,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和流行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一社会文化运动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化。限于相关规范的欠缺和传统形式主义观点的束缚,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忠诚协议的对内效力多持保守态度。通过考察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法哲学的基本观点,将其用于对不同类型忠诚协议效力的考量,作出体现社会文化变迁而又不违反基本婚姻伦理和法律制度的解释。无论是财产型还是人身型忠诚协议,只要不具有显然违法和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法律就应认可其效力并为其寻求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合理的生存空间,这本质上是意思自治原则扩大适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财产型忠诚协议的财产属性较强,应赋予其典型民事合同的效力;人身型忠诚协议的财产属性较弱而伦理属性较强,将其作为一种以特殊的债的产生为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有限承认其效力更为妥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忠诚协议 泛契约化 身份关系协议 对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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