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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注视程度对视诱发电位检查结果的影响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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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文静
王广勇
方超
竞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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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病理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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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2011年第5期327-32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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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的探讨法医临床鉴定视诱发电位(visual evoked potential,VEP)检测中注视程度对结果的影响。方法选取110名视力或矫正视力正常(视力范围为4.8~5.2)、年龄在20~30岁的受试者作为实验对象,分别进行图形视诱发电位(pattern visual evoked potential,PVEP)和闪光视诱发电位(flash visual evoked po-tential,FVEP)检查。PVEP检查要求受试者以下述3种注视方式进行:正视屏幕中央图像(同时默数黑白方格交替变化的次数以提高受试者的注意力)、正视屏幕中央图像但同时思考其他问题、斜视屏幕下方一角(检查左眼时左眼斜视屏幕左下角,检查右眼时右眼斜视屏幕右下角)。FVEP检查要求受试者分别在睁眼与闭眼状态进行。记录P100波的潜伏期和波幅,采用SPSS 13.0进行多组定量数据的比较。结果 PVEP检查3种注视方式的P100波潜伏期和波幅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FVEP检查睁眼与闭眼状态P100波的潜伏期和波幅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结论 VEP虽然是一种客观的检测视功能的电生理学方法,仍可受到注视程度等人为因素的干扰,应引起司法鉴定人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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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医学
诱发电位
视觉
P100波
注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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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orensic medicine
evoked potentials
visual
P100 wave
visual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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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795.1
[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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