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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派生仲裁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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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晓婧 《城市情报》 2022年第18期250-252,共3页
在商事实务中,公司与相对方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合同的一切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当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因股东不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起仲裁。由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排除了法院管辖,股东亦无法提起派生诉讼,此时陷入一种法院... 在商事实务中,公司与相对方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合同的一切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当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因股东不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起仲裁。由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排除了法院管辖,股东亦无法提起派生诉讼,此时陷入一种法院、仲裁均无法受理的僵局。股东是否可以提起派生仲裁,如何维护股东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法律并无相关规定。2006 年我国《公司法》吸收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很大程度上拓宽了中小股东权利救济的途径。诉讼的长周期性给商事主体带来了太多的不确定性,而仲裁的快速、高效更适应目前商事市场活动的要求。然而,在商事活动越来越复杂的现今形式下,仲裁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也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落后性,因此股东派生仲裁构建的必要性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派生仲裁 派生诉讼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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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派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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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强 《北京仲裁》 2019年第2期121-132,共12页
当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未能协商解决,公司或合伙企业通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若由于某种原因,例如管理层怠于履行职责,或违约方是公司的大股东,或侵权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亲属,公司或合伙企业未能... 当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未能协商解决,公司或合伙企业通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若由于某种原因,例如管理层怠于履行职责,或违约方是公司的大股东,或侵权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亲属,公司或合伙企业未能行使自身诉权,法律规定具有一定资格的股东或合伙人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派生诉讼,并将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或合伙企业。但若公司或合伙企业与争议对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则法院将难以受理派生诉讼。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能否受理股东或合伙人以自身名义对争议相对方提起的仲裁,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则存在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比照派生诉讼的概念,本文将该种情况下的仲裁称为派生仲裁,并对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派生仲裁的现状进行了论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派生仲裁 派生诉讼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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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股东派生仲裁的制度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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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新 刘晨 《政法学刊》 2019年第6期57-66,共10页
股东投资渴求营商环境法治化,但现实却折射出巨大落差,"南华公司案"即是例证。在公司与第三人就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仲裁的前提下,当控股股东或董事等与第三人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而致公司怠于主张权利时,公司与第三人... 股东投资渴求营商环境法治化,但现实却折射出巨大落差,"南华公司案"即是例证。在公司与第三人就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仲裁的前提下,当控股股东或董事等与第三人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而致公司怠于主张权利时,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纠纷处理必然陷入僵局。在此情形下,股东是否有权启动仲裁程序,法院、仲裁机构均存在对立观点,这反映了营商环境的实然尴尬。经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扩张解释,股东派生仲裁制度能缓解此尴尬局面。此外,利益衡量理论、"公平合理期待"原则、代位权理论、仲裁协议扩张理论能进一步为股东派生仲裁提供理论支撑。未来我国立法应明确承认股东派生仲裁制度。在实体法方面,启动股东派生仲裁需满足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纠纷确系仲裁条款约束之事项、主观上需有"善意"并灵活借鉴股东派生诉讼之条件;在程序法方面,股东应竭尽内部手段,公司宜与股东同列为仲裁申请人,且应注意仲裁员之选择、做好诉讼与仲裁的程序转接、明晰仲裁费用的承担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法治化 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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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仲裁请求权和代位仲裁请求权之刍议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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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健 《仲裁与法律》 2001年第2期15-24,共10页
关键词 派生仲裁请求权 代位仲裁请求权 诉权 仲裁请求权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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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纠纷双轨制救济模式的批判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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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世超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3年第6期24-39,共16页
股东派生纠纷是仲裁嵌入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自仲裁法修订以来,我国的股东派生纠纷解决模式呈现出由股东派生仲裁的单轨制模式向双轨制模式发展的范式转型。“或裁或诉,诉裁并行”的双轨制救济模式,虽有可能被解读为赋予了公司股东提... 股东派生纠纷是仲裁嵌入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自仲裁法修订以来,我国的股东派生纠纷解决模式呈现出由股东派生仲裁的单轨制模式向双轨制模式发展的范式转型。“或裁或诉,诉裁并行”的双轨制救济模式,虽有可能被解读为赋予了公司股东提起派生仲裁或诉讼的程序选择权,但并未有针对性地弥合股东派生仲裁与股东派生诉讼在制度供给上的断裂。此外,该模式还存在纠纷主管碎片化、加剧矛盾裁判、诱发主管竞择行为等潜在风险,难以切实保障股东权益。有鉴于此,股东派生仲裁制度的转轨应着力于缩减诉讼与仲裁程序的结构性差异,强化仲裁程序保障的制度措施,加强仲裁立法与机构规则的协同互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派生仲裁 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治理 股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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