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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派驻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监督职能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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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丹萍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0期127-127,130,共2页
检察机关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派驻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制度既是检察机关发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载体,也是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创新之举。有鉴于此,我们必须立足司法实践现状,破除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顽疾,全... 检察机关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派驻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制度既是检察机关发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载体,也是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创新之举。有鉴于此,我们必须立足司法实践现状,破除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顽疾,全面厘清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将派驻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打造成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沿阵地,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刑事诉讼工作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派驻检察官办公室 监督职能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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