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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践中一种新型担保——“以买卖作担保”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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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宗程 王和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60-63,共4页
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保障借款合同的履行,由于协议内容各异,无法统一认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不加区分地否定协议效力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朱俊芳案"... 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保障借款合同的履行,由于协议内容各异,无法统一认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不加区分地否定协议效力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朱俊芳案"1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保障借款合同履行的经济动机不改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流押条款禁令并非仅适用于抵押质押合同;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合同和附生效条件的代物清偿合意是特殊的清算方式,符合流押条款禁令限制适用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作担保 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合意 流押条款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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