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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看门人”制度 规制数字流量垄断 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对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启示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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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周鑫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1年第2期22-25,共4页
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提出《数字市场法(草案)》。这是欧盟近20年来在数字领域的首次重大立法,旨在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强对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和其他在线平台的监管。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设立"看门人&q... 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提出《数字市场法(草案)》。这是欧盟近20年来在数字领域的首次重大立法,旨在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强对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和其他在线平台的监管。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设立"看门人"制度,弥补反垄断法事后监管应对数字平台垄断问题时的不足,丰富完善了其竞争规制体系,是对欧盟反垄断法的重构。我国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将数字经济反垄断进行专章规定,并通过强化事前与事中监管解决数字平台流量垄断问题,完善我国数字经济反垄断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重构 垄断法修订 数字市场法 “看门人”制度 流量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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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自我优待反垄断规制研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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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傅子悦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51-61,共11页
不同于欧美科技平台以纵向发展为主,我国诸多平台以横向发展和构建平台生态系统为表征,超级平台之间以对外平台封禁和对内自我优待构成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基本样态。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多着眼于平台间彼此封禁的研究,忽略了社交生态系统自... 不同于欧美科技平台以纵向发展为主,我国诸多平台以横向发展和构建平台生态系统为表征,超级平台之间以对外平台封禁和对内自我优待构成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基本样态。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多着眼于平台间彼此封禁的研究,忽略了社交生态系统自我优待对整体市场竞争的抑制。自我优待多体现为具有支配地位的网络平台在纵向市场内所实施的具有封锁效果的行为。以投入品封锁、客户封锁为视角,分析了自我优待的不同封锁类型。已形成社交生态系统的超级平台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导致平台间相互割据,迫使中小企业依附于“大型数字帝国”,损害了消费者福利,扰乱了竞争秩序。针对超级平台自我优待的规制路径,竞争政策与政府管制各有其规制的特点,竞争政策应更侧重于采取预防性措施。政府规制具有举证责任减轻、破坏性小等优势,并为企业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实践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优待 社交生态系统 超级平台 封锁效应 流量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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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理论和规制体系的重构——以竞争法为核心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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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7期48-57,共10页
新冠肺炎疫情是我国乃至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分界线。数字经济平台以数据生产要素为核心,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经济组织,其对技术的充分运用、资源的整合调配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上作用显著。大型数字经济平台可能滥用其支配... 新冠肺炎疫情是我国乃至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分界线。数字经济平台以数据生产要素为核心,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经济组织,其对技术的充分运用、资源的整合调配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上作用显著。大型数字经济平台可能滥用其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侵犯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损害竞争秩序,阻碍创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钉钉、飞书、腾讯会议等远程办公平台之间的限制竞争问题也引发社会关注。基于工业经济原理和理论的传统竞争法规制的手段和方法无法有效适应数字经济的挑战。需要重构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理论和规制体系,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反垄断等领域分层次的数字经济竞争法体系,特别是需要将相对优势地位、必要设施原则、流量垄断等纳入反垄断的法律规制,重构相关市场界定分析框架;构建技术驱动型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弱化事后处罚措施,助力增强我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垄断法修订 必要设施原则 流量垄断 数据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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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台:数字经济反垄断法新论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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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黄尹旭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17-127,共11页
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垄断威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平台封禁成为典型的损害竞争行为。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作为元平台,不断“以平台衍生平台”,形成层层叠加的数字生态。社交平台作为社会交往中心,将社会关系流量化、商品化,成为典型的元平台。... 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垄断威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平台封禁成为典型的损害竞争行为。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作为元平台,不断“以平台衍生平台”,形成层层叠加的数字生态。社交平台作为社会交往中心,将社会关系流量化、商品化,成为典型的元平台。必需设施原则是反垄断法上促进开放的关键,但在工业时代存在理论争议和适用障碍。数据的公共性消弭了必需设施原则既往面临的私有财产公共化危机,数字时代应当将必需设施原则重构为开放平台原则,以控制数据流量能力作为认定要素,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通过数据开放、利益共享的共票理论激励主动开放,并完善开放后的衔接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基础设施 数据开放共享 流量垄断 必需设施原则 平台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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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封禁”的反垄断规制——以社交平台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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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侯晨亮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50-66,共17页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人口红利见底,国内数字市场进入存量竞争阶段,互联网平台间竞争加剧,以“封禁”为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呈现频繁化、规模化、常态化趋势。在扩张多元市场、构建产业生态体系之际,社交平台运用封禁手段把控...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人口红利见底,国内数字市场进入存量竞争阶段,互联网平台间竞争加剧,以“封禁”为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呈现频繁化、规模化、常态化趋势。在扩张多元市场、构建产业生态体系之际,社交平台运用封禁手段把控流量入口,在严重影响生态外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之余,也形成了市场准入和拓展壁垒,抑制了市场竞争活力和创新动力,侵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逐渐成为阻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症结所在。故此,应立足于《反垄断法》,结合数字经济竞争特点,洞悉平台流量垄断本质,构建多元而动态的反垄断规制体系。一是要发展监管科技,保障平台行为动态合规,适当施以平台开放义务,弱化事后处罚机制。二是要充分考量竞争损害的构成要素,重构反垄断分析范式。三是要把握市场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必要时以结构性救济为兜底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封禁” 跨界竞争 动态竞争 流量垄断 结构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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