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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完全是商法吗?——现代海商法部门属性之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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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1-9,共9页
海商法在大陆法系历来是传统商法的主要分支。比较法上对于海商法的商法属性,质疑较多的法域是日本。企业法说是日本法上关于商法的通说,与之对应,关于海商法性质的通说则是海上企业法说,但关于海上企业的范围存在争议,为此又产生了海... 海商法在大陆法系历来是传统商法的主要分支。比较法上对于海商法的商法属性,质疑较多的法域是日本。企业法说是日本法上关于商法的通说,与之对应,关于海商法性质的通说则是海上企业法说,但关于海上企业的范围存在争议,为此又产生了海事私法说,提出海商法也包括超出企业法范围的内容。同属东亚法域的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也以海上企业法说为通说。海商法作为私法的同时不完全是商法,其中的非商法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不具有营利性的社会关系;二是海商法注重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三是海商法也调整部分不属于商事合同的民事合同,集中表现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运搬家合同等各类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合同。现代海商法的不完全商法属性,将对海商法的价值产生直接影响。商法首先倡导的价值是效率,而海商法的非商法内容由于不具有营利性,决定了效率不再是首先追求的价值目标,取而代之的则是公平、安全乃至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 商法 海上企业法 营利性 消费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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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海商法的体系反思:比较法经验与体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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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世界海运》 2022年第11期30-36,共7页
针对当代海商法的体系,即海商法应当包含哪些具体的海商法律制度,以及如果对于此类海商法律制度进行梳理与提炼,海商法应由哪些分支构成,采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借鉴作为东亚法域通说的海上企业法说,提出当代海商法应以海上运输为中心,... 针对当代海商法的体系,即海商法应当包含哪些具体的海商法律制度,以及如果对于此类海商法律制度进行梳理与提炼,海商法应由哪些分支构成,采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借鉴作为东亚法域通说的海上企业法说,提出当代海商法应以海上运输为中心,具体分为五个分支:一是调整海上运输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等基础条件的船舶船员法;二是直接调整海上运输的海上运输法;三是以海上事故为中心,调整海上事故的损害赔偿、应对事故采取的措施,以及损失分摊和责任限制的海事法;四是调整海上运输的风险分散机制的海上保险法;五是虽然无法构成独立的法律制度,但体现航运活动特殊性的海事纠纷解决特别规则,即海事诉讼时效和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 法律体系 东亚法域 海上企业法 海事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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