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判例是加拿大高等法院在1984年审理的Century Insurance Company Of Canada v Case Existological Laboratories Itd.一案。该案中,保险船舶BAMCELLⅡ的某个阀门因疏忽被打开而沉没。该案一审是围绕着损失是否是由于海上灾难(Peri...典型的判例是加拿大高等法院在1984年审理的Century Insurance Company Of Canada v Case Existological Laboratories Itd.一案。该案中,保险船舶BAMCELLⅡ的某个阀门因疏忽被打开而沉没。该案一审是围绕着损失是否是由于海上灾难(Perils of the Seas)造成的。而二审的焦点却在该船保险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展开更多
保险期间(Duration of In-surance)也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承担赔偿或给付的义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条...保险期间(Duration of In-surance)也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承担赔偿或给付的义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条款都对保险期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merican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最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三种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间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文加以比较,以期更加准确的界定不同条款下保险人赔偿责任界限。展开更多
素称执世界保险业牛耳的英国,不仅在保险业务和保险收入方面居世界的前列,它所制订的保险规章、制度和办法对世界各国也具有重大的影响。长期以来,世界上大部份国家的保险立法或做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采用了英国的法规:有的国家或地...素称执世界保险业牛耳的英国,不仅在保险业务和保险收入方面居世界的前列,它所制订的保险规章、制度和办法对世界各国也具有重大的影响。长期以来,世界上大部份国家的保险立法或做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采用了英国的法规:有的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单直截了当地规定一切有关保险索赔和理赔责任均按照英国的法律和习惯办理;有的国家名义上制订有本国的保险法规,但基本上是以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为圭臬,其内容大部分与英国的法规雷同;有的国家虽然制订有本国的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但主要也是仿自英国1779年经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格式”(Lloyd’s S. G. Policy Form,简称S.G.保险单)和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而且这些国家所制订的保险单和条款,往往仅在本国的进口业务中使用,在出口业务中为了适应国外买主的需要,仍需采用英国的格式和条款。展开更多
文摘典型的判例是加拿大高等法院在1984年审理的Century Insurance Company Of Canada v Case Existological Laboratories Itd.一案。该案中,保险船舶BAMCELLⅡ的某个阀门因疏忽被打开而沉没。该案一审是围绕着损失是否是由于海上灾难(Perils of the Seas)造成的。而二审的焦点却在该船保险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
文摘保险期间(Duration of In-surance)也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承担赔偿或给付的义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条款都对保险期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merican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最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三种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间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文加以比较,以期更加准确的界定不同条款下保险人赔偿责任界限。
文摘素称执世界保险业牛耳的英国,不仅在保险业务和保险收入方面居世界的前列,它所制订的保险规章、制度和办法对世界各国也具有重大的影响。长期以来,世界上大部份国家的保险立法或做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采用了英国的法规:有的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单直截了当地规定一切有关保险索赔和理赔责任均按照英国的法律和习惯办理;有的国家名义上制订有本国的保险法规,但基本上是以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为圭臬,其内容大部分与英国的法规雷同;有的国家虽然制订有本国的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但主要也是仿自英国1779年经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格式”(Lloyd’s S. G. Policy Form,简称S.G.保险单)和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而且这些国家所制订的保险单和条款,往往仅在本国的进口业务中使用,在出口业务中为了适应国外买主的需要,仍需采用英国的格式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