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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中途停运权之研究──兼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之理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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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阳 《世界海运》 2001年第1期42-44,共3页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由于破产或其他不能支付货款的原因造成违约时,未受到货款的卖方可对货物行使其衡平法上的权利──中途停运权,以免遭失去货物的危险。鉴于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已对中途停运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在司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由于破产或其他不能支付货款的原因造成违约时,未受到货款的卖方可对货物行使其衡平法上的权利──中途停运权,以免遭失去货物的危险。鉴于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已对中途停运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中途停运权的有关理论,本文特以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44条的立法条文及有关系列经典判例,对中途停运权的产生背景、法律性质以及具体行使方式做较为详尽的探讨,以期对运输法律关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物运输 中途停运权 提单流转 运输期间 合同 中国 海上货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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