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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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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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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船检》
2003年第4期64-6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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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海上运输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海上运输所特有的风险性,在长期的航运实践中产生了在一定的情况下,海事请求人需要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否则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正常的航运活动将无法有序地进行。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就是海事强制令。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对海事强制令的条件、程序等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56条对海事强制令条件所作规定的第三款,即“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由于这一规定在海事实践中容易造成适用上的混乱,有必要对此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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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
海事强制令
海上运输管理
海上风险控制
航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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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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