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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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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军
董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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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
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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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年第4期99-10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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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走私刑事诉讼中,海关是核定嫌疑人、被告人偷逃税款数额的唯一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按照规定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但是,该《核定证明书》是经由法定部门出具的权威的证明,法院没有权力以自己的判断取代该《核定证明书》从而确定案件的判决结果。鉴于其固有的审查程序和认定习惯以及最佳证据规则原则的影响,刑事审判对《核定证明书》的审查容易虚置。由于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具有明显的行政权力性质,建议将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则移植到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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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走私
海关核定证明书
不彻底救济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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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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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海关核定证明书》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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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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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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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7年第7期174-17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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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走私罪的诉讼过程中,作为侦查机关的海关出具《海关核定证明书》具有权威的证明效力。文章认为,随着相关法律条文的变化,《海关核定证明书》的法律地位有待规范。《海关核定证明书》应从原有的证据类别"鉴定结论"转变为"鉴定意见",指出《海关核定证明书》同样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原则,由"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确定其证据效力,保留《核定证明书》的同时,应该加强鉴定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允许不服《海关核定证明书》时,由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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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走私罪
海关核定证明书
法律地位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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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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