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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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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军 董劲松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年第4期99-103,共5页
在走私刑事诉讼中,海关是核定嫌疑人、被告人偷逃税款数额的唯一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按照规定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但是,该《核定证明书》是经由法定部门出具的权威的证明,法院没有权力以自己的判断取代该《核定... 在走私刑事诉讼中,海关是核定嫌疑人、被告人偷逃税款数额的唯一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按照规定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但是,该《核定证明书》是经由法定部门出具的权威的证明,法院没有权力以自己的判断取代该《核定证明书》从而确定案件的判决结果。鉴于其固有的审查程序和认定习惯以及最佳证据规则原则的影响,刑事审判对《核定证明书》的审查容易虚置。由于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具有明显的行政权力性质,建议将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则移植到刑事诉讼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 海关核定证明书 不彻底救济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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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核定证明书》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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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建设 《法制与经济》 2017年第7期174-176,共3页
在走私罪的诉讼过程中,作为侦查机关的海关出具《海关核定证明书》具有权威的证明效力。文章认为,随着相关法律条文的变化,《海关核定证明书》的法律地位有待规范。《海关核定证明书》应从原有的证据类别"鉴定结论"转变为&qu... 在走私罪的诉讼过程中,作为侦查机关的海关出具《海关核定证明书》具有权威的证明效力。文章认为,随着相关法律条文的变化,《海关核定证明书》的法律地位有待规范。《海关核定证明书》应从原有的证据类别"鉴定结论"转变为"鉴定意见",指出《海关核定证明书》同样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原则,由"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确定其证据效力,保留《核定证明书》的同时,应该加强鉴定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允许不服《海关核定证明书》时,由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罪 海关核定证明书 法律地位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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