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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背景下《海商法》被保险人告知制度修订思路探析——以英国法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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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琪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4年第3期62-71,共10页
数字经济改变了海上保险主体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而我国海上被保险人告知制度立法表述笼统、司法实践中适用性较弱,无法适应航运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对建立保险关系提出的新要求。经可行性分析可知,英国海上被保险人告知制度所引入的被... 数字经济改变了海上保险主体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而我国海上被保险人告知制度立法表述笼统、司法实践中适用性较弱,无法适应航运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对建立保险关系提出的新要求。经可行性分析可知,英国海上被保险人告知制度所引入的被保险人合理陈述义务以及告知义务“重大情况”界定标准对于《海商法》数字化转型具有借鉴意义——合理陈述义务有助于构建保险对话机制,采用纯粹性影响标准与风险诱导规则相结合的方法、以主客观双重维度界定“重大情况”有助于纠偏标准不明导致的混乱状态。立足本国国情,《海商法》的修订应结合风险诱导规则限定“重大情况”范围、以理性被保险人标准辅助界定“有限的主动告知义务”内涵、完善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豁免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转型 海商法修订 海上保险 合理陈述义务 重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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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背景下我国内河货物运输制度的立法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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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雨阔 《争议解决》 2024年第3期99-104,共6页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等政策措施的实施,中国沿海、内河客货运输量不断增加,国内外的水运货物运输呈现出蓬勃增长的趋势。但自《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除以来,关于我国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始终存在缺位,法...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等政策措施的实施,中国沿海、内河客货运输量不断增加,国内外的水运货物运输呈现出蓬勃增长的趋势。但自《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除以来,关于我国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始终存在缺位,法律法规配置已被内河货物运输行业发展步伐远远落下。随着《海商法》修改工作的启动,呼吁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立法的声音逐渐出现。文章在梳理我国内河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现状之后,认为《海商法》修改中应当纳入内河货物运输作为《海商法》的第四章专节进行调整,并对相关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剖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河货物运输 海商法修订 立法模式 国内水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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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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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玮霞 《水运管理》 2024年第1期21-23,34,共4页
分析我国目前内河运输现状,通过2个典型案例分析我国现行内河运输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对内河运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探讨是否需要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以及以何种方式纳入。运用比较... 分析我国目前内河运输现状,通过2个典型案例分析我国现行内河运输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对内河运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探讨是否需要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以及以何种方式纳入。运用比较法与案例分析法比较国内外关于内河运输的相关制度以及管理方式,汲取他国在内河运输方面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内河运输现存问题,对我国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提出相关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河运输 海商法修订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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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国际私法视角下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的审思与重构——以《海商法》修订为契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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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琦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10,共10页
邮轮旅游作为一种新型涉外海事旅游业态,在现行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下的诸多不应性在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4月审结的"羊某某诉英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案中得以集中暴露。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困境源自海事基础性、跨境移动性和主体复... 邮轮旅游作为一种新型涉外海事旅游业态,在现行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下的诸多不应性在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4月审结的"羊某某诉英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案中得以集中暴露。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困境源自海事基础性、跨境移动性和主体复杂性等特殊性,为其提出一般法律适用规则与特别法律适用规则效力层级、与以静态连接点为基础的法律适用基本规则矛盾性克服以及单方抑或双方意思自治立法选择等重构问题。《海商法》基于时效性成为回应重构需求的现实路径: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优化单方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船旗国法、承运人主营业地法和停靠港所在地法等系属选项;在侵权法律适用方面,在设置客观连接点的基础上确立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地位,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在邮轮群体性事件法律适用方面,区分航运事故和非航运事故,以法院地法统一航运事故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邮轮旅游 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海商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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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对修订《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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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思行 王昶天 《西部学刊》 2022年第5期49-55,共7页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已经将近三十年,相关规定亟需修订以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小、未能规制实践中出现的“方便旗”和“择地行诉”现象等不...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已经将近三十年,相关规定亟需修订以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小、未能规制实践中出现的“方便旗”和“择地行诉”现象等不足。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商法》修订意见稿虽然对现行第二百七十三条作出了相应调整,但仍未能弥补原条文中其他不足之处。故有必要对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修订进行思考,从四个方面完善《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引多个侵权行为地中的准据法;其二,将第一靠泊港作为法院地法的限制条件;其三,发生在我国领海且有损我国领海利益的船舶碰撞,仍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其四,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有助于解决方便旗问题和作为兜底性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订 船舶碰撞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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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商事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从《海商法》第268条的规定说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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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4期3-8,共6页
该文以《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的规定为起点,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分别以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海商事国际公约自身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依据讨论了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最后对《海商法》总则以及第268条的修订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 国际公约 适用 海商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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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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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东红 吴凯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72-77,共6页
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是保险法制乃至整个民事领域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重要一环,但在立法上缺乏基本法律框架,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缺失。应当通过在《保险法》中统一设置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一般法律规定,在《海商法... 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是保险法制乃至整个民事领域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重要一环,但在立法上缺乏基本法律框架,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缺失。应当通过在《保险法》中统一设置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一般法律规定,在《海商法》中重点设置船舶强制责任险第三人请求权的特别规定,补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可以依赖的基本法律框架,进而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解决目前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诸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应借鉴国外主流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赔保险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保险法修订 海商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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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以借鉴美国《1990年油污法》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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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晓楠 张晏瑲 +1 位作者 CHEN Jueyu(Translators) HAN Yuchen(Translators)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2年第4期179-214,共36页
近些年对海商法的修订工作是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系统立法的首次尝试,其基本的立法思路是与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保持一致。修订稿拟构建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内容和立法思路的不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应吸收美国... 近些年对海商法的修订工作是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系统立法的首次尝试,其基本的立法思路是与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保持一致。修订稿拟构建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内容和立法思路的不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应吸收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所具有的规制对象全面、责任人免责情形规定详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赔付范围广等优点,尤其在钻井平台污染责任规制、责任人免责之第三人承担责任、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三个问题上,应参考美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将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纳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规范范围内,增加“可参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处理”的条款。此外,我国还应当设立更为严格的责任人免责之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赔付义务,同时优化船舶油污基金的赔付范围及赔付限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稿 立法思路 美国《1990年油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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