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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原告主体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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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宇锋 舒瑶芝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4年第4期8-13,20,共7页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原告主体地位在法律适用上遭遇理论与实践双重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为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预留了可适用的法条空间,可从法教义学分析视角出发,在多种法律解释路径下挖掘社...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原告主体地位在法律适用上遭遇理论与实践双重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为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预留了可适用的法条空间,可从法教义学分析视角出发,在多种法律解释路径下挖掘社会组织可适用的实体法依据。社会组织启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社会组织主体范围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主体外延保持一致,在起诉门槛上不应设置过高准入条件而需关注其资质性事项;社会组织启动涉海公益诉讼的地域范围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划定的法效范围相当;可采用“概括+列举”立法技术规定社会组织提起涉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政社检三元主体在起诉顺位设置上具有二层位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环境 原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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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实践检视与法理证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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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卫星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36-48,109,110,共15页
环保组织是否具有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运用规范竞合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构成一般法律与特别法律之关系,《环... 环保组织是否具有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运用规范竞合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构成一般法律与特别法律之关系,《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与修订前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确实构成一般规范和特殊规范的关系,但是两者的法律后果并非相互排斥关系,因而两者并不构成法律冲突。《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与修订前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套诉讼机制是并行不悖的,前者对后者起到补充作用。鉴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可以从适用范围、起诉顺位等方面对环保组织的公益诉权加以一定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保组织 原告资格 规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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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被引量:2
3
作者 赵向华 《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6-43,共8页
支持法定主体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支持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依据应是《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规定,... 支持法定主体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支持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依据应是《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其他法律规定作为规范依据是对现行法的错误解读。关于支持起诉的对象,在解释上存在多元化与一元化之争。相较于多元化而言,以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为唯一支持对象的一元化更加契合当前的司法实践。为了约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制定明确的支持起诉标准,规定在该标准之下支持起诉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其职责所在,同时建立检察机关未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责的救济机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应及于诉前阶段,这将更有助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发挥预期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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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原告主体资格探析 被引量:2
4
作者 秘明杰 王梦晓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45-53,共9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基本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对《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三部法律有关条款的解读适用所致。确定环保组织能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基本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对《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三部法律有关条款的解读适用所致。确定环保组织能否获得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需要对海洋环境利益属性、海洋环境公共利益判定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理、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厘清环保组织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角色、诉权依据与起诉顺位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组织 海洋环境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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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研究
5
作者 鞠欣颖 《秦智》 2023年第8期46-48,共3页
随着我国对海洋开发利用的逐步深入,在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带来了污染[1],拯救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之一就是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初步的体系,但当前我国关于海洋环境民... 随着我国对海洋开发利用的逐步深入,在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带来了污染[1],拯救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之一就是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初步的体系,但当前我国关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相对分散,对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认定不一致,在实践中使用混乱,使得海洋环境污染被侵害的公共利益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因此厘清起诉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生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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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格原告确定: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被引量:20
6
作者 陈惠珍 白续辉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62-169,共8页
社会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当前中国环境法治领域的一大热点问题,这既涉及《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之间的协调问题,也关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重大的诉权利益调整与诉讼秩序优化。建... 社会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当前中国环境法治领域的一大热点问题,这既涉及《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之间的协调问题,也关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重大的诉权利益调整与诉讼秩序优化。建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目标在于拓宽适格原告范围和救济途径,以更好保护和修复海洋环境。围绕司法实践引发的法律适用争议,以法律解释方法分析相关条文可知,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应包括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需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海洋环境损害案件的特点与挑战,在不同案件中对适格原告顺位进行具体安排。而且,还需借助法律依据的协调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完善保障,切实解决法律适用争议,理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这一传统原告与社会组织等新型原告的诉权利益分配和顺位安排,以增强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 适格 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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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制度及其完善路径——证明责任分层与证明标准降格的契合 被引量:2
7
作者 李声高 钭晓东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70-79,共10页
建设海洋强国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具备涉海纠纷化解规则的立法支撑。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中虽已确立,但是鉴于涉海侵权时空的特殊性,在涉海纠纷化解最为关键的证明环节,仍然存在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难以契合司... 建设海洋强国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具备涉海纠纷化解规则的立法支撑。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中虽已确立,但是鉴于涉海侵权时空的特殊性,在涉海纠纷化解最为关键的证明环节,仍然存在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难以契合司法适用的难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适用、侵权性质和规则适用三个维度识别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以海洋环境侵权“二阶性”的时间逻辑来分层适用证明责任,并以层次化的证明责任分配主体来设定比例降格的证明标准,实现证明责任分层与证明标准降格的契合,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证明责任分层 证明标准降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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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识别、困境与进路——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切入 被引量:10
8
作者 黄锡生 王中政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第1期28-35,共8页
海洋污染特有的行为逻辑和时间逻辑使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目前,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起诉主体不明、举证责任不清、责任方式单一等问题。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困境的破解需要在识别海洋环境民事公益... 海洋污染特有的行为逻辑和时间逻辑使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目前,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起诉主体不明、举证责任不清、责任方式单一等问题。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困境的破解需要在识别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重新解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具体内容,明确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起诉资格,厘清其起诉顺位;还应摒弃举证责任倒置的绝对化适用,根据海洋污染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确立以生态修复为核心的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引入政府补偿的方式提高责任履行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举证责任 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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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依据论辩——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解释论为中心 被引量:13
9
作者 孙思琪 金怡雯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7年第4期1-7,共7页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本身并非关于诉讼的直接规定,该款规定的内容也不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将该款解释为关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立法内部的横向协调。我国司法实践总体上也不认可《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本身并非关于诉讼的直接规定,该款规定的内容也不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将该款解释为关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立法内部的横向协调。我国司法实践总体上也不认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应是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别规定,不是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法律依据应是《环境保护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环境保护法》 公共利益 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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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司法实践与制度构建
10
作者 安嘉兴 乔博 +2 位作者 冯良时 鞠艺蕾 程宇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327-332,共6页
近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反映了国家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现实中海洋环境民事公益案件在原告诉讼主体、责任分配和履行方式等方面仍面临许多争议,出现立法与现实脱节、理论与实践存在冲突的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保护和救... 近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反映了国家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现实中海洋环境民事公益案件在原告诉讼主体、责任分配和履行方式等方面仍面临许多争议,出现立法与现实脱节、理论与实践存在冲突的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保护和救济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正确履行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对海洋生态文明法治社会建设的规范性、精准性具有重要意义。以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为研究对象,从近五年不同主体诉讼数据对比调查的角度切入,依次分析论证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弊端、公民和公益组织进行诉讼的不可操作性、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要主体的必要性和独特性优势,构建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司法实践与制度应该优化起诉主体顺位,衔接诉讼程序;整合诉讼资源,细化职能认定;构建适应性诉讼框架,助力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适格主体 检察机关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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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解释论研究
11
作者 王雪尧 《法学(汉斯)》 2022年第6期921-927,共7页
社会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早已成为我国海洋环境法治领域的一大难题,这既关系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民事诉讼法》之间如何协调适用,更关乎我国岌岌可危的海洋生态环境及逐年递减的自然资源占... 社会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早已成为我国海洋环境法治领域的一大难题,这既关系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民事诉讼法》之间如何协调适用,更关乎我国岌岌可危的海洋生态环境及逐年递减的自然资源占有总量。本文以司法实践引发的法律争议为起点,通过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视角进行体系解释,运用环境风险社会理论进行社会学解释,从而论证将社会组织纳入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此推动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社会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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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认定
12
作者 刘娟 《数据》 2022年第11期46-48,共3页
现有法律框架下,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选起诉主体,并排除社会组织的原告起诉资格。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起诉或在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明确不起诉后,经过三十日公告期才可提起诉讼,然而公告期制度地位尴尬,不具有强制力,导... 现有法律框架下,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选起诉主体,并排除社会组织的原告起诉资格。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起诉或在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明确不起诉后,经过三十日公告期才可提起诉讼,然而公告期制度地位尴尬,不具有强制力,导致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为了避免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应建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元主体联动结构模式。在充分尊重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履职优先地位的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原告主体地位,给予公告期弹性空间,分担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案件压力;优化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保护社会组织的案件知情权,与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 海洋环境监管部门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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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确定 被引量:10
13
作者 张晓萍 郑鹏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1期122-128,共7页
正确理解和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第89条第2款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特别规定,而是补充性规定。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确定应遵循《民事诉讼法》《... 正确理解和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第89条第2款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特别规定,而是补充性规定。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确定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确定的一般规则。海洋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均可作为适格原告。在出现海洋环境污染、生态资源破坏时,应形成海洋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导,社会组织为补充,检察机关侧重司法监督的原告顺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适格原告 检察机关 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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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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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馨怡 《争议解决》 2021年第4期224-232,共6页
随着一系列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发布,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我国得到空前的发展。但是立法上的模糊和保守,实践上的不统一,使得立法与司法实践出现了脱节,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产生了争议。本文从我国的立法现状... 随着一系列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发布,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我国得到空前的发展。但是立法上的模糊和保守,实践上的不统一,使得立法与司法实践出现了脱节,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产生了争议。本文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立足于司法实践与立法上的差异,同时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经验,以应对原告资格认定在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使得法律具有可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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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反思与路径优化
15
作者 冯金龙 《梧州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39-47,共9页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突出位置,为人民福祉、民族未来绘出了美丽蓝图。生态文明建设首先是保护环境,而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要组...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突出位置,为人民福祉、民族未来绘出了美丽蓝图。生态文明建设首先是保护环境,而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从迷茫阶段走向了快速发展阶段,具有了向良性转变的积极内涵。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应对机制,然而目前还存在着起诉主体不明确、诉讼中举证责任不合理、公众参与不足、海洋环境受损鉴定困难等问题,表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受理阶段、诉讼中权利义务的划分问题、诉讼中技术的应用都受到阻碍。引发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既涉及到司法解释的不精确,又涉及到立法体系的不协调,还与科技应用司法领域不足有关。因此,在剖析公益诉讼在海洋环境公益损害中应用的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提出要明确起诉主体、确立举证责任、提高公众的参与度等优化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文明 海洋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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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统筹视域下海洋与陆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协同研究 被引量:1
16
作者 李佩霖 邵丞玉 《中国环境管理》 2024年第2期129-135,共7页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陆海统筹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主权 陆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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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顺序的反思与优化 被引量:2
17
作者 杨雅妮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4-42,共9页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顺序既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又关涉被告人刑民责任的协同确定,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顺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探索过程中...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顺序既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又关涉被告人刑民责任的协同确定,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顺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探索过程中做法不一,有“先刑后民”的,有“刑民并进”的,严重影响了司法的规范性。为保障实现修复生态环境、协同刑民责任等多元化诉讼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遵循刑事惩罚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的基本理念,采用“刑—民—刑”为主、“先刑后民”为辅的审理模式,并通过强化判决说理性对“刑—民—刑”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防范。此外,还应正确看待和解与调解对审理顺序的影响,一旦发现对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公告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及时调整审理顺序,先行作出刑事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顺序 “先刑后民” “刑—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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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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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晓波 卢炳权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3-52,共10页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因果关系 初步证据 证明责任分配 法律推定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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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视角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设定——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时效的借鉴
19
作者 邹雄 许仁杰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0-63,共14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法诉讼,有别于民事私益诉讼,然而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在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仍沿用民事诉讼时效的框架或规定,无助于解决该制度面临的困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解决行政失灵应运而生,应回归到公法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法诉讼,有别于民事私益诉讼,然而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在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仍沿用民事诉讼时效的框架或规定,无助于解决该制度面临的困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解决行政失灵应运而生,应回归到公法制度下考察。本文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间的制度架构共通,救济手段可相互替代,同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与环保署执法行动间的关系类似。因此,可考察和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适用行政执法时效的制度规范与实践,通过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考量,证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行政处罚时效的优越性,并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和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的期间长度、起算点、终止以及延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时效 环境公民诉讼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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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视角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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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其云 崔志远 《环境保护》 CAS 2024年第16期39-44,共6页
“重大风险”的认定是困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角色,但受制于“重大风险”内涵不清、支持起诉职能存在缺陷等问题,当前检察机关缺席“重大风险”的认定,这有... “重大风险”的认定是困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角色,但受制于“重大风险”内涵不清、支持起诉职能存在缺陷等问题,当前检察机关缺席“重大风险”的认定,这有悖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也不利于对“重大风险”的合理认定。为此,应借助“主客二分法”明晰“重大风险”的内涵与认定标准,确定检察机关在认定“重大风险”过程中的辅助支持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检察机关行使支持起诉的职能,推动检察机关助力“重大风险”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检察机关 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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