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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防空识别区与海洋飞越自由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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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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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中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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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世界经济与政治》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51-73,158,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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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重大科研项目“中国在推进海洋战略过程中的法制完善研究”(编号:CAMAZDA201501)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海上防空识别区理论与实践的法律研究”(编号:14BFX12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海洋自由航行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14YJA820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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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有关海洋飞越自由的主要国际公约是《海洋法公约》和《芝加哥公约》。除了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外,国际法不禁止的国家行为也可能对海洋飞越自由产生限制,设立防空识别区就属于具有这种限制作用的国际法不禁止的国家行为。防空识别区的有效性不仅来源于国际法不禁止,而且来源于沿海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正当性,因为海洋飞越自由既有被保护的必要,也有被滥用的可能,而滥用海洋飞越自由会对沿海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各国享有的海洋飞越自由与沿海国享有的划设防空识别区的自由是契合的。就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而言,防空识别区是在国际法不禁止的情况下,沿海国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正当性所采取的以识别为主要目的的预防性自卫。作为预防性自卫,它的法理依据来源于作为国际习惯的加罗林测试,但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识别为正当使用武力提供更多的判断依据和预警时间。所以,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不妨碍海洋飞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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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洋飞越自由
防空识别区
国家安全
《海洋法公约》
《芝加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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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reedom of overflight on seas
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national security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Chicago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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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3.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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