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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南宋判语所见的地方权势者、豪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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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泽正昭(著)
吴承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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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上智大学文学部
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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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5年第1期301-332,共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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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南宋判语中看到的地方权势者和豪民,以自己的经济基础为本,对基层社会行使司法领域的影响力。权势者主要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经营,即作为地主,其中大部分应该是城居地主。在此之上,他们涉足流通关联产业,而且还从事包括“恶事”在内的各种“资本”运用。据此认识,笔者先前提起的“阿米巴型复合经营体”的概念,以及他们在基层社会中的本质,应该也能够重新得到理解。他们的目标是创造出和国家“相互依存的构造”并利用其权威。因此,他们的活动一旦越过统治规范的界线时,就会受到处罚。而这条界线的基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负责官员的判断,难以明确。一旦看出以上这些权势者、豪民的本质,那么也就能看出宋代社会的日常性特征了。他们对于官方的业务执行、日常性的治安维持而言是有用的(必要之恶)。另一方面,豪民对于民众来说,是负担相应的公共业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得到支持。换言之,在宋代的“二者间关系”社会(“法共同体”不存在的社会)中,正是由权势者、豪民来代为执行“共同体”的任务。那正是维持基层社会的再生产所不可或缺的活动。当然,必须确认的是判语史料的界限。毋庸赘言,没有得到裁判的案件,或者不被认定为违法的事实是不会被记录下来的。又,判语是从统治者的角度所进行的单方面的断罪。暂且不论财产之争或立继之争等调停性的裁判,在关于刑事的案例中,犯罪者一方的主张几乎没有被保留下来。对于被断罪的豪民们,他们的主张及其行动的原动力,即使发现了《清明集》,也还仍有许多难以掌握的侧面。今后仍有必要参考其他史料,持续进行更深入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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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特别法
海行法
敕令格式
习惯法
一司敕
路
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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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014.1
[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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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宋代法律体系的多元结构——以宋令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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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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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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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史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46-59,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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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3ZFQ8200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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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宋代法律体系呈现多元结构,如海行法、在京法、特定事务之法、特定地域之法、特定官司之法。以宋令为例,其关系呈现如下:在京法可细分为两大类,分别对应海行法与特定事务之法,这可由命名方式体现,前者如"在京通用令",后者如"在京禄令";而特定事务之法同样可以作海行与特定二分。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或处于平行状态,如海行法与在京法,或处于上下交叉状态,如特定官司之法吸收海行法、在京法等条文,或呈现动态转换的关系,如海行法的个别条文会发展出一部特定事务之法,进而又会产生出海行法的特定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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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宋令
海行法
在京法
特定事务之法
多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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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244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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