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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一机两翼式”犯罪构成体系之提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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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6-118,共13页
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存在犯罪客体内容空洞、消极要素游离于体系之外两大缺陷,因而已无保留之必要。基于三阶层体系本身存在缺陷、俄罗斯继续沿用四要件体系、我国没有直接引入三阶层体系的合适土壤、司法实务界对三阶层体系至... 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存在犯罪客体内容空洞、消极要素游离于体系之外两大缺陷,因而已无保留之必要。基于三阶层体系本身存在缺陷、俄罗斯继续沿用四要件体系、我国没有直接引入三阶层体系的合适土壤、司法实务界对三阶层体系至今反映平淡等理由,也不必对四要件体系进行重构。当前,我国可以在借鉴两大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基础上,逐步改造四要件体系。通过对消极要素概念进行厘清、对消极性构成要件要素概念进行重构,先行构建“立体式”犯罪构成体系。在积极性构成要件与消极性构成要件作为“一机”的基础上,构建以消极性构成要件要素和狭义消极要素为“两翼”、期待可能性要素和定量要素为“机尾”的“一机两翼式”犯罪构成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消极要素 消极性构成要件要素 “一机两翼式”犯罪构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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