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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德国法中消费者主导形象的内涵及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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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艳 《阅江学刊》 2016年第5期48-54,共7页
欧洲法院在多年的司法审判中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消费者主导形象,包括消费者具有的知识水平、对广告或其他说明的注意力和理智程度三方面的标准。符合主导形象的欧洲消费者在以上三个方面均达到平均水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消... 欧洲法院在多年的司法审判中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消费者主导形象,包括消费者具有的知识水平、对广告或其他说明的注意力和理智程度三方面的标准。符合主导形象的欧洲消费者在以上三个方面均达到平均水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消费者和竞争者为直接立法目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要素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欧洲已较为成熟的"消费者主导形象"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得到应用,这导致法院在认定竞争行为是否引起消费者误解时颇费思量。在初期我国法院应结合经验式方法中的专家鉴定、消费者调查等手段,辅助法官了解消费者的交易观点,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消费者主导形象发布权威判例或司法解释后,我国的消费者主导形象将逐渐清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主导形象 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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